父親買房后,將房產過戶給兒子結婚,婚后兒子要賣房,父親擔心被“掃地出門”,這事兒該怎么辦?今天,來看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來了解一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
2006年8月,王某和母親劉某一同湊錢,購買了一套復式樓供一家人居住,并登記在了母親劉某名下。2018年9月,王某的兒子小王結婚時,劉某將房子轉移登記到小王的名下,小王承諾,父親王某在有生之年都可以住在房子內,日后賣房等也會先征求父親意見。
2023年10月,王某發現兒子小王準備將房子掛在中介出售,因擔心房屋出售后自己會被“掃地出門”,王某與小王多次溝通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自己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小王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雙方當事人的特殊關系,在耐心傾聽雙方真實訴求后,多次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勸說雙方通過溝通解決問題。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確認王某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小王于半年內配合王某辦理房屋的居住權登記手續。由此既保障房屋所有權,又讓王某“老有所居”。父子關系得到緩和。
說法:“居住權”的正確打開方式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種新型用益物權。根據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的設立具有現實的社會需求及深遠的社會意義,既有利于保障特定群體的住房需求,又能突出房屋的居住功能,提升房屋利用率。但是要注意居住權的設立和使用存在諸多額外的限制。
?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設立方式主要有?書面合同方式設立,?遺囑方式設立,?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設立有三種。這些設立方式為居住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了居住權的合法設立和執行。根據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同時,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