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遭遇交通事故,維修期間能否向對方索賠停運損失?近日,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例,聽聽法官怎么說?
今年3月15日 ,網約車司機李某的車輛與王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經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李某主張其車輛因事故維修4天產生停運損失1586元,要求王某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后,李某向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關于李某主張的停運損失,應當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但根據李某提交的營運記錄、收入流水等證據顯示,涉事車輛在維修期間并未實際停運,仍處于正常營運狀態。因此,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說法:該不該賠關鍵看“是否實際停運”
與家用轎車不同,網約車屬于經營性車輛,是司機賴以生存的生產工具。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從事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運營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于可主張的賠償范圍。
法院審查的核心要點在于“是否實際停運”。若車輛在維修期間仍繼續運營,表明司機未因事故真正喪失收入來源,此時主張停運損失將違反我國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證據反證了車輛未實際停運,故其訴請被駁回。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