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僅退款”政策頻登熱搜,本是平衡交易公平的創新機制,卻因少數人濫用淪為“薅羊毛”工具,導致消費者與商家的權益沖突不斷。隨著多家電商平臺陸續宣布全面取消“僅退款”功能,這一曾被視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利器”的規則再度引發討論。今天,來看看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僅退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為“退款不退貨”行為的法律邊界作出清晰界定,也告誡人們誠信履約始終是法律堅守的底線。
王某(化名)在某電商平臺購買價值17.5元的漁具商品,收貨后通過手機操作拼多多平臺與賣家聯系稱“質量特別不好”“退款”等,隨后拼多多平臺自動介入,在對話框中提供全額退款等售后方案,買家點擊申請全額退款后平臺自動退款,商家李某(化名)申訴失敗后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貨款并賠償維權費用888.5元。王某辯稱退款系家人誤操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經查,王某確已簽收并使用商品,平臺記錄顯示其主動發起退款且未退貨。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李某經營的店鋪購買案涉商品并支付價款,李某向王某交付商品,雙方就涉案商品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王某收到貨物并認可已使用,應向商家支付貨款17.5元。李某主張法律咨詢費、快遞費、材料打印費的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但鑒于王某庭審中同意賠償50元,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故支持王某賠償李某50元。
說法:“僅退款”后未退貨,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案中的王某已簽收并使用商品,其通過平臺“僅退款”功能獲得全額退款卻未退貨,實質是未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法院認定王某行為構成違約,判決其支付貨款17.5元。這警示消費者,“僅退款”并非“無責退錢”,若濫用平臺規則逃避付款義務,可能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也提醒,當前,電商平臺已經全面取消“僅退款”,既是為遏制濫用行為,也是對誠信交易環境的維護。消費者需明確,平臺規則的調整不意味著法律對公平原則的妥協。無論是“僅退款”還是其他售后方式,交易雙方均需以民法典確立的誠信原則為底線——消費者不得以虛假理由或不當操作逃避付款義務,商家亦不得利用規則漏洞侵害消費者權益。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肖婉豫 張夢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