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擁有百萬粉絲的時尚博主將一家淘寶店鋪告上法庭,因為該商家擅自使用她的照片在淘寶店鋪賣衣服……結果如何?今天,來看新密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民法典》又有哪些相關規定。
蔡某(化名)是某知名社交平臺的時尚博主,憑借其獨特的穿搭風格和優質內容積累了100余萬粉絲,其作品獲贊與收藏數超過1000萬,在時尚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蔡某在個人賬號中也明確表示其發布的照片、視頻(包括商業合作內容)只能由本人或授權品牌合法使用。
然而,某淘寶店鋪在未經蔡某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商品詳情頁中使用多張含有蔡某肖像的圖片,用于服裝推廣和銷售。蔡某發現后,認為該店鋪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遂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這家網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審理中,網店辯稱,網頁使用的圖片均來源于網絡,未直接向蔡某索取,屬于“合理使用”,且店鋪銷量不高,并未對蔡某造成實際經濟損失。
承辦法官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指出網店的侵權行為,并積極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網店停止侵權行為并一次性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
提醒:肖像權受法律嚴格保護
無論是明星、網紅還是普通公民,未經本人同意,我國《民法典》規定,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則構成侵權。
商家在廣告、商品宣傳中使用他人肖像(包括照片、視頻、AI生成形象等),必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此外,網絡圖片≠免費使用。即使圖片來源于網絡,也不能隨意商用。許多商家誤以為“網上能找到的圖就能用”,這是常見的法律誤區。
如果確需使用他人肖像,應聯系權利人簽訂授權協議,明確使用范圍、期限和費用。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馮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