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平方米的安置房兩外孫沒資格享有?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算工傷?面對這些“難纏”的行政糾紛,法院并沒有一判了之,而是準確把握當事人實質訴求,最終讓這些多年未妥善化解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10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訴訟中“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的實踐樣本。
案例一:賈某豪、賈某曦訴某辦事處征收補償案
2016年,賈某豪、賈某曦的外祖父作為家庭戶代表與某居委會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安置人口7人,其中包括賈某豪、賈某曦。協議明確約定其外孫賈某豪、賈某曦享受基準安置政策,但某辦事處在履行過程中拒絕為其分配安置房并停發過渡費。賈某豪、賈某曦遂提起訴訟,要求分配安置房102平方米并支付拖欠的過渡費21600元。
一審法院通過村民待遇證明、占地款發放記錄等證據,確認賈某豪、賈某曦屬于協議約定的安置對象,判決某辦事處在90日內交付安置房并支付過渡費。某辦事處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賈某豪、賈某曦為外孫,不符合安置條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辦事處申請再審。再審審查階段,法院以實質化解矛盾為目標,組織多方調解。行政庭聯合賠償辦多次與某辦事處負責人溝通,闡明法律規定和協議約束力,同時跟蹤督促安置房建設進度。在法院的協調下,某辦事處最終同意履行協議。為確保當事人權益落實,法院要求“先分房、再結案”,全程監督房源分配流程,直至賈某豪、賈某曦家庭拿到房屋鑰匙并辦理入住手續后,才出具調解書確認和解協議。最終,賈某豪、賈某曦撤回起訴,某辦事處撤回上訴,再審程序終結。
典型意義: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
本案是行政訴訟中“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的典范。法院突破傳統裁判模式,以調解方式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既維護行政協議的嚴肅性,又兼顧政府履約能力,最終促成“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針對拆遷安置中常見的“外嫁女子女權益”爭議,本案以村民待遇實際享有為核心,結合協議約定和歷史證據,確立了“戶籍+村民待遇”的安置標準,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二:李某信訴某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21年10月,李某信位于某區城關鎮蘇花園行政村的房屋因當地創建5A景區項目被征收。2022年6月,某區城關鎮人民政府受區人民政府委托,與李某信簽訂《某市某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安置240平方米房屋并支付貨幣補償款323006元。2022年12月,李某信獲得兩套安置房并全部領取貨幣補償款。因其中一套房未辦理房產證,李某信主張某區人民政府未履行協調、督促職能,訴請判決某區人民政府指令相關單位將拆遷安置資料交給某區自然資源局。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區人民政府并非不動產登記機關,其協調、督促行為屬于內部過程性行政行為,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且區人民政府已安排專人對接辦證事宜,故裁定駁回李某信的起訴。李某信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秉持實質化解爭議理念,組織雙方調解。經協調,某區人民政府承諾建立專班,協調解決房產證辦理過程中的梗阻問題,兩周內將案涉安置房不動產證辦理到位。李某信對處理結果滿意,自愿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創新“程序審查+實質解決”審理方式。二審法院沒有局限于程序性審查,而是通過調解推動行政機關從被動應訴轉向主動作為,實質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辦證難”問題。二是推動“交房即交證”政策落地。法院通過司法監督、協調溝通等方式,督促政府完善征收安置項目的不動產登記銜接機制,打通資料提交、審核等環節堵點,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王某忠訴某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租金糾紛案
2003年,某鄉中學為擴建操場,與某村傳北村民組協商租用11畝土地(含王某忠等三戶約2畝土地),王某忠等三戶與村民組達成口頭協議,按每年糧食收成及市場價格折算補償款,2004年至2016年期間村民組支付了補償款,2017年后因資金匱乏未再支付。王某忠通過信訪等途徑索要租金無果后,以土地被“以租代征”為由申請某縣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補償職責。某縣人民政府答復稱土地租用行為屬于民事關系,建議另行主張權利。某市人民政府經復議,認為案涉土地未實施征收,縣人民政府已履行職責作出答復,遂作出維持決定。王某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土地不存在征收行為,縣人民政府無征收補償安置職責,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審理期間,合議庭認為王某忠實質訴求是土地租金糾紛而非征收補償。在庭審匯聚市縣鄉三級政府負責人的有利條件下,合議庭一方面向王某忠及律師釋法說理、分析利弊;另一方面向縣政府角度闡明責任。出庭應訴的負責人當庭承諾解決問題,并初步形成市人民政府督促、縣人民政府決議、鄉人民政府推動、村委會落實的工作方案。庭審后一周內,經多方調解達成協議:鄉人民政府、村委會當日一次性支付2017~2024年租金20384元,并明確未來租金支付路徑及違約責任。王某忠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實現“解決舊賬+預防新賬”的徹底化解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精準識別爭議實質,實現“一案化解、多案消弭”的示范案例,其典型意義在于突破當事人表面訴請縣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補償職責的請求,穿透洞察其核心訴求實為土地租金支付糾紛,通過調解推動民事糾紛與行政爭議一并化解,避免了程序空轉。合議庭抓住三級政府出庭應訴契機,創新性構建層級傳導、協同聯動的化解機制,出庭應訴負責人當庭作出承諾。庭審后,各方達成調解協議,不僅當場兌現歷史欠付租金,更前瞻性建立未來支付機制,實現“解決舊賬+預防新賬”的徹底化解。
案例四:某商貿公司訴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楊某系某商貿公司送貨司機,2023年6月11日,其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離世。楊某母親袁某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后,認定楊某所受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某商貿公司不服,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某商貿公司訴訟請求。某商貿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訴。與此同時,某商貿公司對袁某提起的工傷保險待遇仲裁結果亦不服,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法院受理案件后,考慮到案件背后,是喪子母親的生計,是小微企業的生存,合議庭達成了不能一判了之的一致共識。組建了由二審法院、一審法院行政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構成的“三級聯動化解專班”。經過三輪耐心細致的背靠背調解與面對面溝通,向雙方透徹分析利弊、充分交換彼此的困境與善意,最終,袁某對某商貿公司處境表示理解,公司也設法籌資履約,雙方當場簽訂調解協議,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了結。
典型意義:提供了“協同解紛”的實踐樣本
對于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關系明晰的工傷保險資格認定類案件,應當一次性實質解決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本案通過創新跨域協同機制,推動組建府院聯動、兩級法院聯動、民事行政聯動的“三級聯動化解專班”,打破行政、民事、仲裁壁壘,整合專業優勢構建“調研—會商—調解”全鏈條化解模式,實質化解爭議,實現了“權益有保障、企業得生存”的雙贏結果,亦為審理涉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工傷保險待遇類案件提供了“協同解紛”的實踐樣本。
其他五起案件如下:
案例五:朱某榮四兄妹與某街道辦強制拆除房屋補償案
案例六:某公司訴某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案
案例七:某公司訴某區自然資源局行政協議案
案例八:某公司訴某派出所、某市人民政府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及行政復議案
案例九:王某葉訴某縣自然資源局、某縣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權登記及行政復議案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