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內,隨著申請執行人嚴某寫下結案申請,一起長達5年的執行案件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這是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2007年9月20日,王某同惠濟區某村的第二村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該村民組將近30畝土地租賃給嚴某辦養殖場等使用。
在王某簽訂上述承包合同的當天,王某又同嚴某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王某將上述近30畝土地租賃給嚴某,租期15年,嚴某每3年付清一次租金。如到期一個月后不付清地價款,王某有權收回土地;如在合同期內,國家征用土地,則土地賠償歸王某,地上附屬物賠償歸嚴某。
隨后,因嚴某改變部分土地用途,王某和嚴某產生糾紛。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后經法院多次審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嚴某向王某支付9萬元款項,租金調整為每年8萬余元,如嚴某未按期支付,則王某可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嚴某將土地恢復原狀。
在調解書履行期間內,嚴某將9萬余元款項支付完畢。
后因城市建設需要,嚴某承包的土地被拆遷,嚴某和王某又因拆遷款的分割產生了糾紛。嚴某認為拆遷款應歸自己所有,王某則堅決反對。多次協商無果后,嚴某將王某起訴到了惠濟法院。
惠濟法院一審經審理確認了該養殖場地面附屬物的拆遷補償款歸嚴某所有。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被鄭州中院二審駁回。判決生效后,因王某逾期未履行,嚴某便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干警通過與雙方溝通得知,由于當初嚴某改變了部分土地用途,導致村里對王某進行了罰款,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將土地恢復原狀,嚴某則表示反對。而目前涉案土地上部分附屬物仍未拆除,也影響了評估和拆遷款的發放。
了解到問題的癥結后,執行法官從情、理、法的角度對雙方進行了勸說,又主動聯系村民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矛盾化解。
經過執行法官的耐心勸說和多方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王某愿意支付給嚴某20萬元,嚴某收到錢后將土地附屬物拆除并將土地恢復原狀。同時在另一起刑事自訴案件中為被執行人王某出具諒解書,雙方再無其他矛盾糾紛。簽訂完和解協議后,王某安排家人將2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了嚴某,至此,這起5年多的糾紛終于落下了帷幕。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通訊員?魯維佳?劉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