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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養殖場轉讓8年不給錢 司法拍賣 “老案”畫句號

          2019-10-2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8年!這錢終于拿到手……”10月22日上午,惠濟區法院內,隨著申請執行人倪某寫下結案申請,一起長達8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句號。

          轉讓養殖場,賴賬反訴

          倪某常年在鄭州從事某動物養殖,雷某與其常有業務往來。

          2010年8月,倪某找到雷某,表示由于其精力有限,無法繼續經營名下的養殖基地,并詢問雷某是否愿意接手。雷某當場表示同意,兩人協商后簽訂一份養殖基地轉讓合同,約定倪某將其位于鄭州市某路北段的某養殖中心轉讓給雷某,轉讓時共有某動物540頭,轉讓價格為飼養的動物共計173萬元,其他設備等25萬元,地租每年2.5萬元由雷某支付。合同還約定,在未付清轉讓金前,養殖場仍歸倪某所有。雙方約定,2010年底前雷某支付100萬元,2011年底前付清余款98萬元。

          合同簽訂后,倪某就將養殖場交給了雷某經營,由雷某對養殖場的盈虧負全部責任。2010年12月份,因天氣等原因,雷某在未告知倪某的情況下將所有飼養的動物及部分飼養工具擅自轉移到另一家養殖場內進行飼養,隨后,雷某便開始拖延支付轉讓款。倪某多次要求對方付款或退還養殖場及飼養的動物,均遭到拒絕。隨即倪某將雷某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雷某返還養殖場及飼養的動物并返還孳息。

          雷某以倪某并無特種動物飼養資格及無權轉讓該場地、其轉讓行為具有欺詐性為由提起反訴,要求確認二人簽訂的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

          惠濟法院經審理查明,倪某辦理有飼養某特種動物的有關證照,其具有飼養該種動物資格,對雷某的反訴請求不予以支持,隨后依法判令雷某將飼養場及飼養的動物540頭返還給倪某。

          賠款不還,以房抵債

          判決生效后,雷某并未主動履行,倪某向惠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了解到,目前涉案動物已被轉賣,無法返還,就組織倪某和雷某就折價賠償事宜進行協商。雙方經協商確定250萬元的賠償數額,雷某也當場支付了近50萬元,并表示余款會在一年內付清。

          然而很快雷某卻又再次食言,其不僅不支付尾款,還以種種理由表示沒有能力履行。執行法官經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雷某名下雖無存款,但其名下卻有兩套房產可供執行,遂依法對上述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之后,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被執行人雷某態度強硬,一直堅稱由于投資失敗目前手中沒錢,愿意以房抵債。經過評估,雷某名下一套房屋足以清償本案債務,執行干警便對該套房屋啟動了網絡司法拍賣程序。經過35輪競價,該房產以13%的溢價率成交。在競拍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拍賣款后,申請執行人倪某到法院領取了全部200余萬元執行款。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張立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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