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與女婿鬧離婚,父親為挽回小兩口的婚姻,故意將女兒、女婿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償還原本不打算要的10萬借款。然而小兩口子還是離婚了。父親要錢的愿望更加堅定了。12月19日下午,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結此案,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前女婿”黃某與“前岳父”胡某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履行。
案情:女兒女婿鬧離婚 岳父起訴還錢
胡某稱,自己的女兒小胡與黃某經人介紹相識,隨后于2016年5月兩人結婚。
2016年8月,黃某因做生意周轉所需,從其家中拿走10萬元現金。
后來,小胡與黃某的婚姻亮起了紅燈。
在兩人鬧離婚期間,胡某多次找黃某催要欠款,均被其以資金緊張、家里拆遷款未到位等各種理由拒絕償還。胡某為此將小兩口告到了法院,請求判令兩人返還借款及利息。
“當時女婿說要借錢,想著是一家人就沒打欠條,如果小兩口不離婚了,那這錢我也不要了。”胡某在法庭上說。
對此,黃某辯稱,他從2012年起一直在給別人打工,期間從未做過生意,也沒找胡某借過10萬元,且他與小胡早已分居,生活上各顧各的,他也沒用過一分錢。
胡某的女兒小胡則表示,這筆錢是黃某以做生意為由向父親借的,借錢的時候是兩人一起去拿的。后來黃某把這筆錢放到了自己賬戶里,最后還車貸了,這筆債務屬于黃某個人債務,她不應負擔。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官主持了多次調解,均因分歧過大而未達成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胡某未提供借條等書面證據證明其曾經向二被告出借款項10萬元,但是,黃某在電話、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認曾經向原告胡某借款10萬元且至今未還的事實。遂判令黃某與小胡償還胡某借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相應期間內的利息。
當庭宣判后,黃某和小胡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婚內想單獨贈與子女財產 最好備注
執行法官介紹,近年來,其所處理的離婚案件中,涉及父母贈與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
最高院關于適用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且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針對父母轉給子女及其配偶的錢款性質,也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經認定屬于借款,則通常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如果經認定屬于贈與,則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該贈與僅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
因此,如果父母想向已婚子女單獨贈與財產,則應在轉賬附注中特別說明,說明這筆錢就是給其子女個人的,或者與受贈人簽訂明確的贈與協議,如子女一旦離婚,則在財產分割時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與麻煩。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崔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