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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貓咪寄養兩個月死亡,“鏟屎官”求賠償

          2023-11-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眼下,很多家庭都將寵物作為家庭的一份子,主人外出,如何保證寵物寄養期間的安全,成為了不少“鏟屎官”的心頭事。如若寄養期間發生意外,責任又該怎樣劃分?今天,一起來看新鄭市法院審理的這起民生“小事”。

          2020年4月17日,小陳以1700元價格購買一只寵物貓。2023年2月,小陳因上學無法照顧寵物貓,決定將寵物貓寄養三個月。陳某通過互聯網平臺,聯系到了有寄養業務的周某,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寄養方式和寄養時間,寄養方式為單寄養、時間為三個月、寄養價格為1600元。

          2023年2月16日,周某接走寵物貓。4月26日,寵物貓死亡。

          小陳就寵物貓的死亡向周某索賠1.2萬元,其中包含寵物貓購買價格3000元、飼養寵物貓的成本7000元、寄養費1000元以及寵物貓喪葬和尸體處理費1000元。雙方一直商議未果,小陳將周某訴至新鄭市法院。

          根據小陳講述,涉案寵物貓在被送到周某處寄養時并無異常狀況。法官考慮到周某作為提供寄養服務的保管人應盡必要的妥善照看、確保寵物安全的保管義務,寵物貓的死亡發生在周某提供寄養服務的期限內,不能排除是因看護不當才導致寵物死亡。而周某也不能舉證證實寵物貓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與自己無關。綜合以上多種因素,法官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認定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

          法官李曉莉分別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找出矛盾焦點,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周某賠償小陳各項損失共計3700元。

          法官說法: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寵物的興起,與寵物相關的服務也開始不斷發展,在這之中可能會產生一系列新型法律問題。在這里,法官提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就寵物寄養進行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提供的是有償保管服務,又無證據證明其與寵物的死亡后果無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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