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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幼童攀爬小區廣場銅像被砸傷,誰之過?

          2023-11-2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年幼的孩童總是精力無限,每天都會想到各種各樣的玩鬧游戲。平常的一天,6歲的幼童楊某又將小區的銅像當成了“好玩伴”,卻在攀爬玩耍中不慎被銅像砸傷。這種情況下,到底誰該擔責?管理方需要賠償嗎?結果如何?11月22日,記者帶你去看一起由鄭州鞏義市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例。

          2021年4月26日20時許,6歲的楊某在母親和外婆的陪同下,來到居住小區的南門廣場散步。楊某就在廣場東邊緣處扶銅像行走,玩心大起時又在銅像上攀爬起來,怎料玩耍中楊某連同銅像一起墜落至距地面2米左右的池塘下邊,導致其右手食指、中指砸傷,中指因傷情嚴重被截肢。楊某父母找小區物業公司多次協商,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5萬元。但因為意見始終達不成一致,楊某父母以銅像沒有固定、周圍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管理不力等為由,將某物業公司訴至鞏義市法院。

          今年9月7日,該案在鞏義法院立案。在訴訟過程中,經過法官調解,被告物業公司愿意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共計3.5萬元,原告自愿撤訴。

          說法:公共場所管理人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廣場作為公共場所,其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區廣場作為供群眾休閑娛樂的場所,其經營者、管理者應當盡到審慎安全保障義務,確保場所使用的安全性。案中一個幼童之力就能讓銅像墜落至地面,證明廣場的管理者、經營者并未盡風險排查、安全保障的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案中被告公司沒有盡到廣場安全使用的保障義務,造成業主人身損害,且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監護人也負有一定責任。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作為監護人,家長應盡到監護責任,要教育孩子學會自我保護;同時在孩子玩耍時,要多看護和安全指引,在孩子做出危險動作時及時阻止,減少意外的發生。0371—63938754 60303596,報名郵箱:63938754@163.com。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

          分享到: 編輯:朱琳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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