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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借出去的車撞死人,車主放棄三者險索賠權咋辦?保險公司主張不成立,受害人獲賠58萬元

          2021-08-2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借出去的車撞人致死,事故發生后,車主向保險公司出具放棄商業三者險索賠聲明書。聲明是否有效?受害人能否主張保險賠償?

          今天,記者獲悉,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近親屬58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私家車借用他人出事故,車主放棄商業三者險索賠權?

          2020年10月,李某借用孫某的私家車,在駕駛時撞到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李某駕車逃逸。

          當晚,驚慌的李某找到車主孫某商量,由李某父親冒充肇事司機頂包,并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于這輛車在保險公司買有商業三者險,3天后,在接受保險公司事故現場勘查詢問時,車主孫某如實陳述了事故經過,并在機動車輛保險放棄索賠聲明書上簽字捺指印。聲明內容為自愿放棄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全部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全部損失由本人自行承擔。

          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受害人王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孫某和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58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依據聲明書,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孫某則辯稱,聲明書是保險公司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應為無效。

          判決:保險公司須支付受害人近親屬5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聲明書是被告孫某在接受保險公司詢問時,自認存在頂包報案后自愿出具,系事故發生后保險合同雙方經過真實有效的個別協商,對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作出的特別約定,不存在預先加重投保人的責任或免除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而且,聲明書中事故時間、路段、報案號和放棄索賠原因等重要信息,均由孫某手寫并捺有手印,不符合格式條款實質性的判斷標準,該聲明書合法有效。

          關于孫某出具放棄索賠聲明后保險公司能否免責問題,商業三者險是為了確保因被保險人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賠償而設立,保障的是因被保險人的責任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受害方請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獨立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本案中,孫某向保險公司出具的放棄索賠聲明書僅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能約束聲明的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能對第三者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8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許昌中院提出上訴。許昌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車主放棄商業三者險索賠的生命,對第三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是法律所允許的一種書面合同,雖然具有預先擬定的“格式化”特征,但并非一概無效,實踐中還要注意和普通民事合同相區分。

          本案中,聲明書顯然是車主在明知法律后果、權衡利弊后自愿簽署,是經過個別協商的民事合同,不適用格式條款內容規制,合法有效。

          但車主放棄商業三者險索賠的聲明,對第三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受害人仍然可以依據法律相關規定,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曉勇 李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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