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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庭上說謊,5萬元沒了

          2021-11-2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明明不到50萬沒還,偏咬定110萬元。今天,記者獲悉,因該原告法庭上說謊,妨礙了案件審理,管城法院對原告做出了罰款5萬元的決定。

          法庭說謊,50萬元偏咬定110萬元

          管城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償還本金110萬元及利息。

          然而在庭審中,法庭在核實借還款金額時,原告多次陳述不一致,且存在收取砍頭息情形。后法院多次到銀行調取相關賬戶的銀行轉款記錄,并結合法庭調查情況,認定原告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截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剩余49.5萬元未歸還。

          法院認為,因原告的虛假陳述,導致案件一度無法查清案件事實。

          庭審期間法官多次告知原告應當如實陳述,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面對法官的詢問原告數次故意混淆事實,未如實陳述案情。

          原告的行為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嚴重妨礙案件的審理,管城法院依法對原告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

          提醒:訴訟當事人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訴訟當事人、參與人應當對法律、對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訴訟活動中應當堅守誠實守信原則,負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

          對于在法庭上違反誠信訴訟原則,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偽造證據等使案件的審理偏離正常的軌道,從而嚴重影響案件正常審理的進程,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必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相關法條:故意作虛假陳述,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63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5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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