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父母離婚15年了,當初離婚兩人約定,父親黃某每月支付750元,直至小林年滿18歲。可如今,小林正在上高中,生活成本和上學費用都在不斷增加,小林還能向父親黃某索要撫養費嗎?今天,記者獲悉,答案是“可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已執結該起案件,在執行法官的耐心勸說下,小林父親當場將1.5萬余元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完畢。
案情:年滿18周歲上高中,上法庭向父親討要撫養費
林某和黃某2007年7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林由母親林某撫養,父親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
此后,因生活成本上升和上學費用增加等原因,經小林向法院提起訴訟,黃某逐漸將撫養費追加至每月750元,直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止。
2020年1月,黃某開始以兒子小林已年滿18周歲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無奈之下,小林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解除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教育費,該費用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結合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根據小林提交的證據顯示,小林現就讀于高中,存在必要的教育費用和生活開支。
判決:判令其父親每月仍支付撫養費至高中畢業
雖然小林戶籍登記的年齡已經年滿18周歲,但其仍處于接受教育階段,尚不屬于工作勞動的人員,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小林的母親林某身體也患有疾病,故小林要求黃某繼續支付撫養教育費直至其高中畢業的訴請,符合實際情況,酌情支持其部分訴請。
遂判決,判令黃某自2020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林撫養費和教育費共計850元至2022年6月份小林高中畢業止。
因判決生效后,黃某并未履行,小林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黃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并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黃某名下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考慮到撫養費執行存在長期性,簡單地進行強制執行,不利于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也不利于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執行法官遂多次通過打電話、上門走訪等方式,勸說其父親黃某珍惜親情,早日自覺主動履行。
“不管你和孩子他母親之間有什么矛盾,孩子是無辜的,而且孩子的成長需要父母共同的關心與愛護,一味地因為賭氣就不付撫養費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在執行法官多番耐心勸說下,黃某表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給付撫養費,積極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隨后,黃某一次性支付了截至小林高中畢業的1.5萬余元撫養費。
說法:子女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可要求父母繼續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范圍包括子女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是滿足子女日常的基本生活需求而產生的費用。
《民法典》第53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對于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在其雖然已經成年、但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而對于何為不能獨立生活,據婚姻法司法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雖然原告小林已年滿18周歲,但由于個人因素仍在高中就讀,且母親林某獨自撫養小林不從心,要求黃某增加撫養費用屬于合理訴求。
本案從滿足小林的實際需求角度出發,促使了其父親積極主動履行了全部撫養費,有效保護了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同時,撫養費僅僅是為孩子成長提供經濟支持,孩子的茁壯成長,還需要父母雙方給予陪伴與關愛。也希望父母們在確保孩子獲得穩定的物質保障的同時,也能夠多與孩子進行溝通,多關心孩子的教育問題,促進孩子健康快樂成長。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晨陽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