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幫忙將孩子的撫養費執行到位,讓我們母子倆能安心過個踏實年……”12月25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撫養費糾紛,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孩子的母親領取到了3萬余元的執行款。
案情:同居生子后“分手”,男方不給撫養費
范某和毛某在2014年相識,隨后戀愛同居,毛某于 2015 年7月生下一子小毛。
然而好景不長,小毛降生后不久,毛某和范某就開始因生活瑣事鬧起了矛盾。
2017年,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同居關系就此解除,雙方約定:小毛跟隨母親毛某一起生活,父親范某按月支付撫養費、教育費等費用共計2000元,還約定每月可以探視一次。兩人“和平分手”后,起初,范某還能按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但從2019年起,范某便不再主動給付了,小毛遂起訴到了法院討要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做出民事判決,判令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拖欠的撫養費28000 元,并每月支付小毛撫養費 20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因判決生效后,范某并未履行,小毛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經走訪了解到,被執行人范某雖然愿意支付撫養費,但表示因其目前已從原單位離職,僅靠做兼職為生,現有的積蓄在交完房租后僅能勉強維持生活,每月要求其支付2000元撫養費過高,且兩人分手后,毛某也拒絕讓其探視小毛,故一直拖欠著撫養費未能支付。
執行中,法官考慮到撫養費的執行存在長期性,簡單地對范某的財產進行劃扣,雖然可以快速結案,但不能真正化解矛盾。
于是,執行法官一方面勸說其主動履行,另一方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面對面”的溝通,從親情、倫理多方面勸說他們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換位思考、積極溝通,共同給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最終,經過執行法官反復溝通,范某將所拖欠的撫養費交到法院,毛某也表示今后一定積極配合范某對孩子的探望。最終,本案得以順利圓滿執行完畢。
說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執行法官隨后表示,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必需的費用,一般來說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婚生子女,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而在婚姻關系以外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而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確規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現實生活中主要包含三種情況: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
生父或生母可以拒絕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男方或女方作為孩子的父或母親對非婚生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時,應當支付撫養費。而撫養費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49條第一款的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劉龍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