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七起執行典型案例。
“這些典型案例從全方位、多角度展現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善意執行、高效執行的執行理念與辦案藝術,積極引領全社會構建‘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省高院執行局局長石文靈介紹說。
案例一
“偶遇”7·20,拍到手的股票咋及時過戶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業路支行申請執行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某制藥(集團)有限公司、朱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該案鄭州中院7月19日至20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對藥業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1000萬股無限售流通股進行公開拍賣,最終買受人以3764.63萬元競得。拍賣成交當天下午,鄭州遭遇歷史罕見的特大暴雨,城市供電和網絡遭到大面積破壞。
7月21日,買受人申請執行法院于7月23日前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但所有鄭州發往上海的飛機和火車已全部停運,多條高速關閉,省內執行指揮平臺無法登陸,辦理過戶面臨著巨大現實困難。承辦法官主動電話聯系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執行法官,將鄭州遭遇特大暴雨的情況和買受人需盡快過戶的情況作了介紹,浦東法院法官當即表示,鄭州7·20特大暴雨全國人民都很關心,作為兄弟法院有義務提供幫助,當天下午,相關法律文書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7月23日上午,過戶手續順利辦理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因鄭州遭遇歷史罕見特大暴雨,城市供電和網絡大面積中斷,飛機和火車大面積停運。面對買受人急需過戶的請求,執行法院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的大力協助下,在最短時間內為買受人辦理了股票過戶,贏得了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高度稱贊。“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本案的順利執行生動詮釋了全國法院執行工作“一盤棋”的重大意義。
案例二
異地保全查封數千噸煤炭護航企業健康發展
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全某煤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濟源中院在審理過程中作出民事裁定,保全查封或凍結被申請人名下價值6094萬元的財產。
2021年9月上旬,濟源中院發現被申請人銀行賬戶被查封后,另行開設了對公賬戶,繼續售賣生產原煤的信息,并準確定位其原煤存放地點。
9月17日,濟源中院執行干警緊急對某煤業公司存在的煤炭進行查封。由于查封的煤炭未達到保全金額,執行人員組織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同時從被申請人的利益出發,允許被申請人對查封的原煤和新生產的原煤作出合理處置,處置的價款直接打入法院指定銀行賬戶。
經過2天艱苦細致的工作,成功查封被申請人名下價值4000余萬元的煤炭,并凍結其名下銀行存款22余萬元,剩余保全標的額由被申請人在三個月內補足,為案件審理和后期執行打下堅實基礎。
典型意義
在本案的執行中,濟源中院克服跨省異地執行的重重困難,積極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依法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該案也是我省法院落實省委“萬人助萬企”活動的一個縮影,為全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三
執行和解,為民企業討債700余萬元
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在執行過程中,新鄉中院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135.89萬元,并調查到被執行人有924.32萬元債權,立即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因債權尚未到期不具備支付條件,執行人員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以法院扣劃的135.89萬元作為首付款支付給申請人,余款從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50萬元,直至到期債權符合支付條件。
9月1日,新鄉中院劃撥到期債權700余萬元,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受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影響,各類民營企業均不同程度地面臨著生存和發展困難。在本案的執行中,新鄉中院不斷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充分運用執行信息化手段,依法迅速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凍結、劃撥;同時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以實際行動為企業紓困解難,護航民營企業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
案例四
變“死封”為“活封”保障景區開門經營
2021年5月,確山縣法院依法保全凍結被申請人某開發公司的銀行賬戶,查封兩處房產。某開發公司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愿意以所經營的風景名勝區南門辦公樓一棟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請求解除對其名下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
被申請人開發經營的某風景區系豫南地區著名風景名勝區,也是當地政府穩定農民就業,促進景區貧困戶精準脫貧的重要支撐,其基本賬戶被查封,有可能會影響景區的正常運轉和經營。確山縣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作出變更保全裁定書:解除對某開發公司名下銀行賬戶的凍結;改為查封其所有的辦公樓一棟。裁定書即時送達后,某風景區又恢復了正常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某開發公司是當地一家民營企業,其所經營的旅游景區也是當地的一項民生工程。在該保全案件辦理中,確山縣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考慮保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依法將對企業基本賬戶的查封措施變更為對其辦公樓的查封措施,兼顧各方當事人利益,將對被執行人的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支持了民營企業發展。
案例五
異地排查、公安協同,千里奔波執結36起涉民生案件
該案執行立案后,安陽殷都區法院多次聯系和查找被執行人楊某未果,執行干警充分利用大數據,發現被執行人楊某曾在滄州黃驊港某賓館出現過,2021年11月15日凌晨執行干警驅車前往河北滄州黃驊港,通過法院與公安機關協同聯動機制,在當地派出所民警協助配合下,成功查找到楊某。經向楊某釋法明理,并擬對其進行罰款、拘留,最終楊某迫于法律壓力,當場將康某等36人的勞務費共計27390元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充分考慮本案關涉農民工工資,在多次聯系和查找未果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大數據摸排線索,充分發揮了與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同聯動機制,找到被執行人下落,并耐心釋法最終促使其履行法律義務,起到了很好地震懾作用。
案例六
干擾、阻撓、抗拒,他們頂住壓力討回150萬農民工工資
案件立案執行后,2021年2月初,永城市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在某高速公路項目部有工程款可供執行,依法采取措施,將150余萬執行款扣劃至永城市法院執行專戶。被執行人相關工作人員先后在法院裝病、信訪局舉牌以及威脅在法院辦公樓跳樓等多種方式無理取鬧,并散播謠言對執行法官進行人身攻擊,試圖阻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然挑戰司法權威。4月20日,永城市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4月29日,該案執行款全部發放,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事關數十名農民工的切身利益。為了讓農民工順利拿到勞動報酬,永城市法院冒著新冠疫情風險,頂住被執行人干擾、阻撓、抗拒執行的重重阻力,努力執結案件,依法維護了數十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體現了新時代人民法官的使命擔當。
案例七
與“老賴”斗智斗勇執結18萬元借款案
在執行過程中,因董某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2020年7月16日,金水區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董某拘傳至法院,董某的配偶王某當場代表董某還款4萬元,并以王某自己名下一套房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約定剩余18萬余元分期履行。后金水區法院查證發現,王某提供擔保的該房產已抵押給某銀行,某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房產變現后并無剩余價值。
2021年1月19日,案件恢復執行后,金水區法院于4月份依法對被執行人董某采取拘留措施,董某當場履行了11萬余元,雙方再次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5月份過后,因董某仍不履行剩余款項及執行費用,10月份金水區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及其家屬送達了預處罰通知書,限期繳納剩余款項,否則將再次對其予以司法拘留,并罰款5000元。10月28日,迫于法律的威力,被執行人董某最終履行了全部執行款項。? ??
典型意義
本案的被執行人董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面對被執行人種種逃避和規避執行的行為,金水區法院執行人員與老賴斗智斗勇,先后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拘傳、拘留以及預處罰等多項執行措施,倒逼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并最終執結案件,依法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的尊嚴。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