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有些企業為了能縮減開支在困境中生存下去,選擇了“經濟性裁員”。如果有一天“經濟性裁員”成為請你離開的理由,該怎么辦?應該申請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今天,記者獲悉,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結一起因“經濟性裁員”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情:不滿強制辭退,告公司支付工資和補償金
2020年7月24日,趙先生進入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月基本工資、出勤獎及常規類補助、工作地點(許昌市)等事宜。
趙先生稱,12月20日其企業微信賬號被強制清退,打卡軟件工作臺被強制清退,考勤班次、打卡地點被強制更改。
今年1月5日,公司向趙先生推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將原告予以辭退。
趙先生認為,公司找各種理由將其辭退。其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月份的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判決:支付12月份工資3500元+經濟補償金8166元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進入被告單位海南某公司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等事宜。
2021年12月15日,被告因經營性問題進行辦公室退租和撤場,并進行裁員,被告在其他多地區有同類辦公室退租撤店和裁員情況,原告對此情況知曉。
今年1月5日,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經營困難、資金緊張、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1月6日送達解除合同。
此前,雙方曾就解除勞務合同進行過情況溝通。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前,原告月平均工資為5444元。原告工作至2021年12月底。1月24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作出決定不予受理。
綜合全案因素,魏都區法院隨后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3500元和經濟補償金8166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主審法官介紹,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要求原告支付12月工資在其工作構成范圍內,該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所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的,被告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告因經營性問題進行辦公室退租和撤場,并進行裁員,被告在其他多地區有同類辦公室退租撤店和裁員情況,原告對此情況知曉。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前,雙方曾進行過情況溝通。鑒此情況,原告主張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證據不足,且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不能同時請求,故,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張棣? 曹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