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變成“傷人”陷阱?誰該埋單?2021年9月18日凌晨左右,小李聚餐后邊走邊看手機,經過某物業公司服務區域,由某園林工程公司施工的一處場地時,掉入無警示標志的無蓋窨井中,致使其受傷住院,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6.3萬余元。今天,記者獲悉,金水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小李5000余元;被告某園林工程公司賠償小李1.5萬余元。
掉進無蓋窨井,索賠6.3萬余元
事發后,小李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胸部外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住院治療8天。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4700余元。出院后,根據醫囑,進行康復。小李認為,由于該物業公司、該園林工程公司的過錯行為導致其摔傷,遂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6.3萬余元。
開庭審理時,被告某園林工程公司稱,與地平的窨井在每日施工后會用木板遮蓋。因門口商鋪正常經營,無法拉警示線。法院審理認為,綜合確定原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小李5000余元;被告某園林工程公司賠償原告小李1.5萬余元。
說法:兩家公司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系窨井等地下設施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中的被告園林工程公司作為施工方未對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且未能證明采取了安全措施,應承擔60%賠償責任。
施工時案涉小區處于正常使用狀態,且附近商鋪正常營業,被告物業公司對此仍應負有一定的管理職責,其不能證明已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應承擔20%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邊走路邊低頭看手機,對其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亦應承擔20%責任。
窨井變成“傷人”陷阱,類似悲劇一直不斷發生,厘清責任、確定賠償主體固然重要,但更應思考如何杜絕事故發生。加強窨井安全監管,增強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時,作為行人,應盡到注意義務,增強風險意識,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傷人的事件再次發生。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高方方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