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寧縣法院12368訴訟服務熱線接到一位“準新郎官”的留言:法官,我本來這個月要舉辦婚禮,結婚請柬都發給親朋好友了,突發疫情不能聚集,婚禮辦不成,酒店說我違約在先,連我預付的酒席定金都不給退了,該怎么辦?洛寧縣法院立案庭員額法官陳瑾給出了答案。
陳瑾表示,提前支付的酒席定金,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履行的一種保證方式。因新冠疫情被迫取消正常計劃的婚禮,該種情形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可抗力”。依照《民法典》第180條等相關規定,可要求酒店退還部分或全部酒席定金。
幾天后,“準新郎官”留言回復:事已妥善解決。
■馬上普法:
《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59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