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只愛寵是現在越來越多人的選擇,不少人愿意花重金購買一只心儀的愛寵,然而也有人花錢卻買到了“病寵”,買回來不久即患病甚至死亡,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呢?今天,來看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例。
今年8月,小張經朋友介紹在某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寵物狗。誰料次日小狗就生病了。小張詢問寵物店,店家稱小狗系消化不良,適當喂藥即可。小張按照寵物店要求多次喂藥,但小狗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在兩天后出現干咳癥狀。見多天喂藥無效,小張帶小狗到寵物醫院治療。寵物醫院出具電子病歷載明診斷結果為呼吸道感染、犬瘟熱、犬流副感病毒、支原體。另一寵物醫院出具的急診病歷載明:胃脹氣,腸道內有脹氣,犬瘟熱伴發出現神經癥狀。之后小狗死亡。小張認為寵物店向自己出售生病寵物狗,應對自己進行賠償,遂將寵物店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寵物店支付因治療小狗花費7000余元、購買小狗費用假一賠三6400元及精神損失費3000元,并賠禮道歉。
對于小張的主張,寵物店認為,聊天記錄及合同上均清楚顯示,小狗有犬瘟的話,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免費更換。小狗生病期間,寵物店明確告知過小張可以幫忙調理生病小狗,也可以另換一只。小狗賣給小張時雖然有點不舒服,但犬瘟熱是9月才查出,而犬瘟的潛伏期最多7~14天,8月底雙方溝通時,小張并沒有提及小狗有犬瘟熱。寵物店認為小狗是在寵物醫院住院期間感染,送小狗去醫院治療屬小張自愿行為,與寵物店無關,故不認可賠償及賠禮道歉要求。
法院審理認為,寵物店作為出賣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為小張提供健康寵物。寵物狗購買次日就出現拉稀等狀況,足以證明寵物店出售給小張的寵物狗存在質量瑕疵,其應承擔違約責任。現寵物狗已死亡,寵物店應退還小張購買寵物狗的費用1600元。小張提交的檢驗報告單、電子病歷等證據可以證明其為治療寵物狗花費7000余元,該費用系寵物店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寵物店賠償。
同時,寵物店出售給小張的寵物雖存在質量瑕疵,但寵物作為活體類商品,感染病毒具有時間、空間上的不可控性,且感染后出現病癥亦有時間間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寵物店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小張簽訂合同,故對小張主張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寵物店出售給小張的寵物死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故對小張主張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寵物店退還小張購買寵物狗花費的16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7000余元。
說法:購買愛寵應到正規商家,并索要寵物健康記錄
金水區人民法院豐慶人民法庭庭長潘瑞表示,消費者購買愛寵時,應到正規寵物店,并索要寵物檢查報告、疫苗接種證明等健康狀況記錄。簽訂購買協議時應明確寵物的品種、年齡、健康狀況等信息,以及售后保障措施,如退換貨政策、健康保證期限等。發現寵物出現異常癥狀應立即與寵物店商家溝通,如自行前往寵物醫院檢查治療,應保留好相關醫療記錄和費用票據。如果懷疑購買到病寵,要留存好購買合同、支付憑證、溝通記錄、檢查報告等證據,在與商家溝通無果時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寵物商家應誠信經營,確保所有待售寵物經過健康檢查,包括但不限于傳染病篩查、疫苗接種等,確保健康狀況良好。對寵物健康狀況、疫苗接種記錄、遺傳病史等信息,應向消費者進行充分披露。寵物店商家發現消費者購買到病寵時,應及時提供免費治療、更換同等價值健康寵物或退款等解決方案,確保消費者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