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吵架拌嘴現象時有發生,如果爭吵時一方因情緒激動猝死,另一方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今天,河南高院發布了該起案例。
案情:因房租爭吵,導致老人發病死亡,擔責賠償
陳某租住羅某的房屋退房時,因半月未入住算不算租金問題,幫助搬家的陳某弟弟等三人與70多歲的房主羅某產生矛盾。后羅某打電話告知家人,其兒媳在電話中與陳某等三人溝通房租事宜,并勸說三人不要與羅某爭吵。電話掛斷后,羅某又找三人溝通,雙方發生激烈爭吵。羅某妻子告知陳某三人,羅某身體不好,勸說三人回屋并將羅某拉回房間。一會兒發現羅某已癱倒在椅子上不省人事,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后羅某家屬將陳某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5萬元。
三被告則認為是羅某主動挑事爭吵,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與其無關。
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因房租問題與羅某發生爭吵,羅某在與三被告爭執之前,并沒有呈現患病狀態,與三被告爭吵后因情緒激動,引發呼吸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時羅某已年滿70周歲,三被告應當預見到羅某年事已高,情緒激動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應盡量保持克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但三被告不聽羅某家人勸阻,仍與羅某發生爭吵,導致羅某因情緒激動,引發呼吸心臟驟停而死亡,對羅某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該過錯行為與羅某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應當對羅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羅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對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種疾病應當清楚。其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其在與三被告發生矛盾后,未能保持自我克制發生爭吵,情緒激動誘發了自身疾病的發作,其對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以減輕三被告的過錯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和雙方過錯程度,受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實際情況,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酌定三被告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令支付賠償金9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提醒:有話好好說,避免矛盾激化引發意外事端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希望大家處理矛盾時,都能選擇較為平和的解決方式,有話好好說、有理慢慢講,避免矛盾激化引發意外事端。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