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犯罪人信息網上已公開發布,個人微博轉發后,竟被告侵權。今天,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的這起名譽權糾紛案,告訴你答案。
案情:網上轉發他人犯罪獲刑,自己成被告
王某與丁某系同村村民,因村組內瑣事丁某對王某產生不滿情緒,遂將網上發布的王某曾因犯罪被判處緩刑的判決書部分內容在個人微博和抖音賬號上發布,且被眾多村民知悉,村民們議論紛紛、指指點點,給王某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嚴重影響其工作和生活。隨后王某將丁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丁某停止侵權,刪除發布內容并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是指人們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質的社會綜合評價,自然人的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對由其活動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犯罪信息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丁某與王某因存在矛盾,未采取合法適當方法進行解決,而是通過個人微博和抖音賬號發布王某犯罪信息的文字、視頻,其行為對王某名譽,造成了一定貶損。已侵害王某的名譽權,依照《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等規定,判決丁某刪除發布內容,并賠禮道歉。
提醒:網上發聲千萬別“越界”
新興傳媒蓬勃發展,人人都有“麥克風”,隨時隨地可發聲。有的網友因一己私利,隨意詆毀、侮辱、誹謗,甚至網暴他人,造成他人抑郁甚至自殺者時有發生。在此提醒網友,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必將受到法律懲罰。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