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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茶廠未成立茶葉已生產?退款并10倍賠償

          2023-03-16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小李(化名)花了1600元買的兩餅白茶,拿到家發現,上面標注的日期顯示這家茶廠還沒成立,茶葉都已經生產出來了。今天,記者從金水區法院獲悉,茶行已向小李退還貨款并10倍賠償。

          2022年3月,小李(化名)在某茶行購買了2餅白茶,支付貨款1600元。買完他才發現,該茶葉包裝顯示:生產商為某茶廠,生產日期為2014年4月,執行標準為GB/T31751-2015,而該標準于2015年7月3日發布,于2016年2月1日實施。某茶廠成立日期為2015年1月。小李認為其從某茶行購買的白茶生產日期在執行標準實施之前,該茶餅上所標注的生產商某茶廠成立日期晚于茶葉生產日期,該生產日期虛假標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遂將該茶行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茶行退還其貨款1600元,并賠償1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白茶系將茶餅預先包裝好,標注統一的質量標識及重量對外出售,屬于預包裝食品。該白茶的生產廠家涉案茶餅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T31751-2015,發布于2015年7月3日,根據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虛假標注的,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涉案茶餅生產廠家成立日期晚于茶餅生產日期,且標注的執行標準發布日期晚于生產日期,上述行為構成虛假標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茶餅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原告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16000元,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辯稱涉案茶葉不存在有毒、有害、過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不應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遂法院判決:某茶行向小李退還貨款1600元并賠償16000元,小李將其在該茶行處購買的2餅白茶退還。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能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免除其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高方方


          分享到: 編輯:李怡萍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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