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承諾能擺平信用卡還款逾期和利息,收取他人服務費,結果事與愿違,失約還不想退還服務費。4月3日下午,新鄭市法院調結了該起案件:退還服務費4000元。
2022年5月,新鄭市張某名下有多張信用卡因做生意緊張出現欠賬還逾期未還,因不堪信用卡催收的困擾,經朋友介紹認識趙某,趙某承諾能幫助張某信用卡逾期還款不還利息的事情,但要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辦不成,服務費全額能退還。
雙方經過口頭約定,張某將多張逾期還款的信用卡交給趙某辦理,并通過銀行轉賬和微信支付的方式先后給趙某轉賬13800元的服務費。
按照約定,張某委托趙某就其名下的多張信用卡與銀行溝通協商辦理分期還款事宜,同時委托趙某幫自己辦理保險退保業務,用保險退保的錢償還銀行信用卡欠款。
2022年9月份,趙某未能幫助張某辦成保險退保業務,部分信用卡業務也未辦成,張某要求趙某按照約定退還服務費,趙某相繼返還張某5900元后,拒不還剩余部分服務費,并聲稱張某的部分信用卡業務已經辦理成功。雙方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將趙某起訴至法院。
新鄭法院龍湖人民法庭法官劉燕承辦該案后,為了最大限度將糾紛化解,積極聯系原被告,將張某和趙某約到法庭調解室,面對面進行溝通交流。劉燕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心平氣和解決問題,讓雙方各讓一步,最終,趙某當場退還張某辦理費用4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劉燕說:“審理案件,依法一判了之最輕松,但是案子結了,矛盾可能還存在。法官辦案要“定紛”,更要“止爭”,多做一些調解,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心服口服,不再有后續的麻煩,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和困擾。”
【法官說法】
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口頭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能有形表達內容的形式。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的表達所包含的內容,并可以隨時檢索所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