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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抵賬出去的奔馳車能否執行?

          2023-04-19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擔保人吳某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扣押吳某名下價值80萬元的奔馳車一輛。此時,案外人張某提出執行異議,稱吳某拖欠他80萬元工程款,雙方簽訂了抵賬協議,吳某以奔馳車抵賬,因長期忙于其他事務,一直未辦理車輛過戶,請求法院終止執行該車輛,并解除扣押。今天,記者獲悉,河南高院已發布該起案件最新進展。

          平頂山市石龍區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此案中,張某抵賬協議簽訂后,一直未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五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車輛管理所申請轉讓登記。張某占有使用該車輛長達5年未辦理過戶手續,違反車輛管理規定,存在明顯過錯,且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車輛抵賬產生債的事實,法院對其稱已轉讓但未過戶的車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張某的異議請求。

          說法:抵賬不依法過戶,仍可執行

          法官梁劍峰表示,案外人張某對交易車輛的轉移占有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存在過錯。從本案看,盡管張某取得了該車輛的占有權,但由于未按期辦理轉移登記致使該車輛的所有權,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特定狀態,所以執行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為更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廣大群眾在二手車轉讓合同簽訂后,應及時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避免出現其他有權機關對車輛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時,購車人因未辦理車輛登記手續而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使自身應該享有的權益受到本不該有的損失。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魯燕?通訊員?張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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