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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欠貨款21萬元,已付款是貨款還是還款?這事兒看法官咋整明白!

          2023-05-1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在市場交易中,經常存在買賣雙方持續性供貨的情況,在未及時結清貨款的情況下,買方單筆支付的款項究竟是償還之前欠款還是本次合同的貨款?如果買賣雙方因此產生分歧,又該如何認定?今天,記者從新密法院獲悉,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已審結,看法官給出的明確答案。

          案情:欠貨款21萬元,已付款是貨款還是還款

          2015年6月,原告給被告送瀝青粉價值21萬元,被告出具欠條,載明“今欠材料款貳拾壹萬元整,以上有條票全部作廢,已付1萬元。”2017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先后通過微信向原告轉賬1.8萬元用于還款。2021年10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轉賬14600元,被告主張該款項系向原告的還款,原告主張該款系2021年10月7日其向被告發貨后,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支付的貨款。雙方對該筆款項的用途及欠款數額存在爭議,原告將被告訴至新密法院。

          新密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21萬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對于2015年年底還款1萬元的事實,2017年至2022年期間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還款1.8萬元的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關于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轉款14600元的認定,結合原、被告陳述、舉證以及該院調查的結果,原告提交的證據對于證明原告2021年10月7日向被告交付14600元貨物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予以確認。因此,欠條出具后,被告共支付貨款28000元,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182000元。

          說法:“誰主張,誰舉證”,請保留好證據

          根據《民訴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案中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被告支付的款項為貨款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應當對其主張的款項為償還欠款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由于原告已經提交了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所以法官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經驗作出的支持原告判斷,于理合情,于法有據。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周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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