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獲悉,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在執行一起涉企合同糾紛案件時,靈活運用強制執行措施,搭建起溝通協商橋梁,成功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
申請人某工程公司應被執行人某水電公司要求,向其供應土工布、砂石等材料,并開具61萬元的貨物發票。但某水電公司僅向某工程公司支付25萬元貨款,剩余36萬元經多次催促未予支付。因此,某工程公司向鄭州航空港區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還款協議,但某水電公司未按調解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干警調查了解到,某水電公司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并非其故意拖延,而是由于公司暫時處于經營困境。某水電公司提出,希望能爭取一個月的寬限期,待公司渡過難關后一定會及時付款。
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為避免查封企業賬戶等強制執行可能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的不利影響,執行干警將這一情況與申請人某工程公司進行充分溝通,在征得其同意后,為被執行人預留了一個月的緩沖期,同時要求被執行人一個月之后必須按期足額向申請人支付拖欠款項。
一個月之后,被執行人某水電公司經營有了起色,按約主動將剩余貨款支付給申請人,案件至此圓滿執結。
下一步,鄭州航空港區法院將聚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目標,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積極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