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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用他人微信收款打借條,債務咋承擔?

          2023-07-0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生活中常有將微信賬號借給他人或幫忙收發信息等事發生,本以為是舉手之勞,可一旦遇上財務糾紛,就有被“牽連”的風險。今天,記者帶你看一起因此發生糾紛的案例,看看法院咋判的。

          今年3月7日,張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趙某借款1.8萬元。趙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事后經過核實,該微信實名注冊人為宋某,系趙某通過好友宋某的微信收取的借款。張某償還5000元后不再還款,趙某多次催要無果,紙訴狀將張某和宋某訴至河南省沁陽市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承擔債務。

          河南省沁陽市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據趙某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電子憑證、通話錄音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趙某與張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背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趙某依約向張某出借款項,張某應依約償還借款,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趙某要求張某償還1.3萬元余款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宋某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案涉民間借貸關系的主體是趙某與張某,盡管接收款項的微信號系使用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冊,但結合趙某陳述,實際借款使用人及發生借貸行為的相對方均為張某。趙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和宋某間構成共同借款或有其他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形,故對趙某要求宋某還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張某償還趙某借款1.3萬元及利息,雙方服判息訴。

          說法:個人社交賬戶謹慎交付他人使用

          沁陽市法院崇義人民法庭庭長楊媛媛表示,盡管宋某并非實際借款人但因其實名注冊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收取借款,趙某便將其視為債務的共同承擔人,經法官認真審理查明了事實,故未認定其為共同借款人,方解除了宋某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個人賬戶和社交軟件,謹慎將個人實名認證的相關賬戶交付他人使用,一旦發現有打著自己名義或用自己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借貸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立即阻止或報警,防止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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