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啥我還錢?我倆離婚都快兩年了。”7月19日,鞏義市法院執行局執行員周張靜向案件當事人楊某電話交流還款一事,楊某反問道。周張靜告知楊某,需要承擔其與曹某婚姻存續期間的欠款,如不還款將扣劃其名下一份價值10萬余元的商業保險。那么,結果如何,今天,鞏義市法院對外發布該起案件進展。
2020年,曹某與楊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為購買汽車與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信用卡透支擔保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該公司作為擔保人為該筆購車貸款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曹某、楊某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簽訂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透支15萬余元,分36期償還。隨后因夫妻二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該公司代為清償二人的透支資金債務2萬余元,隨后該公司多次向二人催要均未追回欠款,于是2023年,該公司將二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人需要償還該公司墊付款項2萬余元。而該公司在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員發現曹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只有楊某名下有財產。可聯系楊某才知道二人在2022年已經離婚,楊某表示雖然知道有該筆欠款但是透支信用卡購買的車用于曹某使用,與自己無關,自己不應該還款。
經過執行員釋法明理,該款項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且用于家庭支出所以楊某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其名下一份價值10萬余元的商業保險。知道了其中的利害關系,楊某表示愿意聯系曹某讓其還款。第二天曹某來到執行局表示,這錢他想辦法還。
最終,曹某與該公司達成還款協議,雙方約定曹某分批將該欠款還清。
說法: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離婚也得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案中,曹某、楊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簽字向銀行貸款,該筆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人雖已離婚,但是該公司作為債權人仍有權向二人主張權利。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