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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未找到牽手的那個“他”,婚介服務費能退嗎?

          2023-07-2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婚介公司本是負責介紹對象,但具體男女雙方能否“牽手”成功,誰也不敢打保票。而大齡女青年袁某與這家婚介公司簽訂了“一對一精準提供婚戀服務”,一年期滿未能如愿以償,結果將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費。今天,記者就帶你去看看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審理這起案件的結果。

          2021年7月12日,袁某花5000元,與婚介公司簽訂婚戀服務協議,約定一年內,一對一精準提供婚戀服務。其間,如果沒有合適交往對象,服務費用全額退還。

          合同履行前期,婚介公司陸續向袁某介紹對象,袁某與其中一對象一起吃飯、逛街、看電影,相處兩個多月后,袁某認為不合適。此后,婚介公司也未再向其介紹對象。一年合同期結束后,袁某以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合適結婚對象,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

          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審理認為,袁某與婚介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予以確認,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袁某認為婚介公司未向其介紹能夠結婚的對象,未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構成違約,應退還全部服務費用,但袁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婚介公司,向其表示介紹“合適交往對象”,不足以證明婚介公司作出介紹“合適結婚對象”的承諾,且婚介服務本質為介紹機會,袁某對交往對象是否滿意,完全取決于其主觀感受,相親是否成功、最終能否結婚也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因此,袁某與婚介公司介紹的對象未能結婚,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更不能認定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實現。

          結合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考慮到婚介公司在服務后期未向袁某繼續提供服務,同時兼顧公平原則,酌定婚介公司退還袁某60%的服務費3000元,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提醒:簽訂婚介服務合同應明確具體服務內容

          洛陽市澗西區法院立案庭速裁團隊員額法官白狄莎表示,婚介服務不同于傳統服務行業,存在較強的主觀性和人身屬性,在此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婚介服務合同時,應當理性認識,明確具體服務范圍、服務內容等,及時對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行為提出自己的異議并予以留痕,以備發生爭議時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為婚介公司,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明細服務事項,依約認真履行,避免因違約承擔經濟損失。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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