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你們這么快就幫我要回了欠款……” 今天,記者獲悉,在滎陽市法院執行法官宋建華的辦公室,領取完全部4萬執行款后,申請執行人田某拉著執行法官的手說。
2020年6月,田某到鄭州某開發商在滎陽開發的樓盤實地看房后,當場簽認了認購協議、繳納4萬元定金,并就實際位置及戶型在沙盤中找到了對應位置進行了現場比對,銷售人員表示實際與沙盤一致。次日,田某赴約簽署合同并就細節問題進行最終溝通確認時,該樓盤對接人卻對很多細節并不知情,無法進行肯定答復,原告嘗試多種方式溝通無果,決定退回定金,不再購買,但多次索要定金遲遲無人解決。田某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返還定金。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開發商退還田某購房定金4萬元。判決生效后,開發商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今年7月,田某向滎陽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宋建華多次對該公司負責人釋法明理,勸說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公司負責人仍百般推脫,直至執行法官對其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即將面臨的嚴重后果和對其公司將帶來的不利影響時,負責人的態度才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并履行退款義務。
提醒:定金、訂金、意向金大不同
法官表示,生活中,一些購房者在看房選房時會被賣家要求繳納一些“定金”“訂金”“意向金”等,以表示買房的意向,然而這三類“金”法律意義各不相同,購房者要擦亮眼睛分清。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根據《民法典》第586之規定,“定金”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于合同訂立時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擔保性質的資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功能。我國法律對于定金的履行規則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然,是否雙倍返還,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雙方約定等因素,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確定。
“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并非法律概念。所謂訂金,指的是預訂所付的錢,實際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定義、性質、數額、法律后果卻等方面相差甚遠。根據《民法典》第587條之規定,“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支付訂金通常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因此,訂金支付方不能依據定金罰則要求收取方雙倍返還訂金。
“意向金”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與其性質類似的還有“誠意金”等。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營銷方式,意向金的支付更多體現的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愿表示。誠意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出現違約情況時,交付誠意金的一方只能要求返還交付的部分,而不能主張雙倍返還;另外,定金有著上限規定,而誠意金的金額通常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交納誠意金必須以書面方式,但為了保障購房者的權益,還是建議盡量采用書面形式進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