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的人或礙于情面或貪圖小利等各種原因,隨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證給他人使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犯罪”。今天一起來看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例,希望給你提個醒。
2023年5月,經某公證處公證,名為“某床上用品專柜”的淘寶店鋪,其店鋪頭像所使用圖片與某家居用品品牌注冊商標相同,且店鋪內多個產品鏈接標題和寶貝詳情處顯示“某”(指定顏色)注冊商標字樣。該家居用品品牌已于2009年4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某”(指定顏色)認定為某省著名商標,現處于有效期內。2023年9月,某家居用品品牌以案涉店鋪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某床上用品專柜”淘寶店鋪注冊人王某承擔侵權責任。
而被告王某辯稱,其不是侵權淘寶店鋪的實際經營人,亦未注冊過淘寶店鋪,系身份信息出借他人使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某家居用品品牌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00元。
說法:身份證是具有唯一指向性的個人證件,請妥善保管
公民的身份證是具有唯一指向性的個人證件,如果將身份證出借給他人使用,存在被他人使用注冊經營網店的風險,如果該網店在經營中存在售賣假貨等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出借人作為注冊店鋪的登記經營者,在無法舉證證明實際經營者的情況下,將要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
生活中,會有部分人因熟人之間的信任或是“掃一掃送小禮品”等街邊小宣傳,在未核實具體用途的情況下,按照對方的要求,輕易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一些網絡平臺上注冊登記,或者在網絡平臺上提供刷臉授權,從而被人用于注冊網店、申請貸款等還渾然不知,甚至被訴至法院才知道自己已經惹了官司。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