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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搭順風車遇到“無證駕駛”,發生事故如何判?

          2024-02-2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老鄉,你去哪兒啊?上車我送你一段兒吧!”

          “好嘞,太感謝啦!”

          這樣的場景你是否經歷過?是否知道其屬于“好意同乘”?明知或應知司機“無證駕駛”還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今天,一起來看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這起周口市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例是怎么判的。

          2023年4月,73周歲的王某駕駛一輛小型面包車(載有同村楊某)行駛至淮陽區五谷大道時,與桑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桑某負次要責任。

          經查,王某不具有駕駛資格,桑某具有A2駕駛資格。

          2023年7月,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楊某的子女將王某、桑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楊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8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兩輛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楊某無償搭乘王某的車輛,屬于“好意同乘”。王某不具有駕駛資格,且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事故責任。但王某駕車時已年滿70周歲,乘車人楊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盡到審慎義務。由于楊某在無償搭乘時并未確定王某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故法院酌定減輕王某10%的賠償責任,該減輕部分的責任由楊某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對原告方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桑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說法:無償搭載,發生事故后可減輕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車輛的車主出于善意、無償、順路捎帶他人乘車的行為,即搭便車、搭順風車。平時上下班走親訪友或外出旅行時都可能發生“好意同乘”。

          此案中,駕駛人王某無償搭載同村楊某,發生事故后屬于應當減輕責任的情形。但是,王某作為駕駛人卻無駕駛資格,屬于重大過失,阻卻了“好意同乘”規則減輕責任的適用,這是法律對保護善良風俗和懲罰違法駕駛之間的平衡。

          此外,在考慮駕駛人過錯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同乘人員是否具有過錯。作為無償搭乘人員的楊某在搭乘時明知或應當知道王某無駕駛資格仍然選擇搭乘,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此時可以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歐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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