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車主將愛車送往外地維修,產生相關費用,賠償方是否需要照單全收?賠償方有無資格拒絕不合理、不必要的開支?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或許能給你一個提醒。
3月11日,李某駕駛小型汽車與張某駕駛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當天,張某向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報案,經保險公司定損,李某駕駛的車輛維修工料費為1930元。3月15日,南陽某4S店向廠家預定維修配件,保險公司也向該4S店預付維修費1930元。其后,李某未將車輛送至南陽本地4S店維修,而是與兩名家屬一道開車前往襄陽某4S店維修,除花費車輛維修費用1883元外,還產生往返交通費600余元。
因李某與張某及保險公司就賠償金額未協商一致,李某訴至宛城區法院,要求張某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庭上,張某對李某舍近求遠的行為表示異議,辯稱,該車輛在南陽4S店購買,南陽4S店在定損后明確表示可以修復,且有專業售后人員為其官方維修,李某到襄陽修車所產生的費用不合理。保險公司的意見同張某意見一致,表示僅李某因個人原因前往襄陽產生的交通費與本次事故無關,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應當由A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原告李某的損失為車輛維修費。事故發生后,原告到襄陽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的維修費1883元。原告對提供維修服務的4S店在不擴大損失的情況下具有選擇權,且該維修費用并未超出定損數額,故對該維修費用1883元予以支持。酌定維修天數為4天,每天的通常替代性交通費用為20元,計80元。南陽本地4S店有能力對車輛進行維修,事故車輛沒有到外地維修的必要,原告請求的其他交通費用,為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各項財產損失1963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替代張某進行賠償。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發生交通事故,受損車輛賠償應為合理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后,侵權人應當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維修受損車輛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所謂合理支出,即要求被侵權人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法院會根據事故車輛本身的價值、損壞程度、維修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合理支出,并不簡單地以被侵權人實際支出的費用作為損失認定的依據。如果被侵權人一方擴大損失,侵權人?對擴大的損失可以拒絕賠償;如果要求的賠償金額超出合理范圍,?賠償方有權拒絕超出部分的賠償。?
在此,辦案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車輛受損維修過程中,應根據車輛損失情況,進行適當、必要的維修,切勿擅自增加維修項目,產生不必要的支出的。在后續索賠過程中,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張合理、必要支出,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維權成本。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