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青年見面當天,男方家長就給準“兒媳”1000元紅包,見面半月后就“訂婚”,付完38880元訂婚禮金隨時可以“結婚”。一場在男方看來異常順利的相親之旅,卻是精心預謀的彩禮騙局。
雖然這一詐騙手法并不高明,甚至漏洞百出,但卻能屢屢得逞,與當前一些地區高額彩禮等畸形婚戀觀密不可分。10月12日,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鄭州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審結的這起案件。
2024年,新密適婚青年小趙(男)經人介紹,與女孩兒“小洋”相識、相愛并決定訂婚。訂婚前,“小洋”帶著繼父和母親與小趙父母見面,并按照新密當地習俗提出訂婚彩禮38800元、訂婚紅包、金戒指、香煙等要求。男方答應后,雙方在新密市某飯店舉行了訂婚儀式,并擺了3桌酒席。隨后,“小洋”母親先后多次以裝修門店及“小洋”親生父親生病、去世等理由,從小趙母親處騙取現金3萬余元。
小趙多次催婚均被“小洋”找理由回絕,直至消失不見。小趙向公安機關報警后,才得知自己認識的“小洋”一家都是騙子,“小洋”是崔某編造的名字,其父母均是沒有任何關系的秦某和劉某假扮,且假扮“小洋”繼父的劉某已是第3次假扮他人父親騙婚。幾人為了騙取彩禮,謀劃了這次訂婚騙彩禮事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秦某、崔某、劉某等人假借“婚戀”名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3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相親這種形式越來越被大家所接受,尤其是各種“剩男剩女”急于在短時間內解決婚姻大事,很容易誤入婚騙陷阱。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廣大農村地區適齡男性急于結婚的心理,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優勢,以虛構“結婚”為目的實施詐騙,打著“戀愛、結婚”的幌子,向受害人索要貴重物品、“彩禮費”甚至是“分手費”,然后以各種理由“退婚”,而后“神秘消失”,受害方往往因為法律意識不強怠于維權或礙于面子不想聲張等,最終不了了之人財兩空。
法官在此提醒,雖然金錢是表達愛意的方式之一,但相互付出相互支持的“雙向奔赴”,才是真正能夠長久相守的愛情,而不是一味地通過索取財物來維系或者用金錢來衡量。婚姻大事切莫著急,在沒有足夠了解對方之前,切莫被其花言巧語與表面行為迷惑,更不要被“情感綁架”與其產生大額經濟往來,一定要在全面了解核實對方家庭情況基礎上,與身邊親朋好友多溝通多交流,深思熟慮、綜合權衡后再做決定,以免遇上騙婚者,落入“愛情騙局”,導致人財兩空。
什么是騙婚?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系形式上借用相親訂婚收取彩禮,實質上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結婚為幌子,騙取受害人錢款,然后以各種理由“拒婚”、尋機逃離,最終達到詐騙錢財的目的。“騙婚”通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不法分子瞄準的對象大多是大齡未婚青年,以相親、結婚為名行騙;二是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索要錢財;三是一般快速推進說媒、相親、結婚、脫逃等程序,有些甚至出現團伙作案的情形。
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避免被騙?
1.不要輕信網絡上的征婚廣告,婚戀之前一定要核實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家庭情況;
2.在婚戀過程中,最好不要有大額的經濟往來,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礎,不能只靠金錢和物質來維系;
3.交往中一定要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4.一旦發現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