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將至,網上商家和消費者都躍躍欲試,但網購交易中的糾紛也日漸增多,特別是生鮮和活物線上交易,稍不注意就會有糾紛產生。今天,就來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民權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網購蝌蚪收貨時卻大量死亡的賠償案例。
今年5月3日,張某某通過抖音平臺認識周某,6月1日雙方添加微信后磋商達成購買蝌蚪的合意,約定發貨方式為空運,張某某先后支付預付款、尾款及運費共計1.7萬元。然而,蟾蜍飼養公司受周某指示通過順豐快遞(陸運)發貨。6月4日,張某某在快遞網點簽收第一批貨物,回家開箱后發現蝌蚪死亡,次日拒收第二批貨物。后張某某與蟾蜍飼養公司、周某就退款、補發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未按約定空運發貨構成違約,應承擔貨物損失責任。張某某與周某溝通達成合意且向周某支付貨款、運費,故合同相對方為張某某與周某,蟾蜍飼養公司不是適格被告。張某某對第一批貨物先簽收后驗貨,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考量,法院酌定周某承擔70%責任,返還張某某11900元。
說法:網購也要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及標的物風險
首先,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周某承諾空運卻以陸運發貨,違反合同約定,導致貨物在炎炎夏日的貨車車廂內長途運輸,極有可能造成大量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次,關于合同相對方的確定,張某某全程與周某溝通并支付款項,與蟾蜍飼養公司無交集,故周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張某某的簽收行為,雖其辯稱無現場驗貨條件,但明知網購活體蝌蚪有風險,應更加謹慎,先簽收后驗貨的不利后果應由其承擔部分責任。
網絡購物日益普遍,此類糾紛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網絡購物合同中發貨方式等約定的法律事實認定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容易產生混淆。本案適用了《民法典》中關于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及標的物風險承擔等規定,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劃分。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尤其是購買活體商品時,應謹慎驗貨簽收,明確合同相對方,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商家也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行為引發糾紛。
記者:魯燕 通訊員 王玉璽 楊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