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養寵物狗越來越多,免不了要出門遛狗。對陌生人來說,有時候狗狗會上前“打個招呼”叫上幾聲或追逐,如果沒有被抓咬,但驚嚇到別人,致使對方跌倒受傷,這種無接觸式致人損害的案件,責任該如何認定?今天,來看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了解一下“無接觸式”傷害的賠償責任。
去年夏天傍晚,7歲的小程和另外兩個小朋友,在小區內道路上玩耍。這時,一條未牽繩的柯基犬向三個小朋友跑去,小程和兩個小朋友出于害怕便立馬向回奔跑,慌忙中小程和其中一個小朋友撞在一起,致使小程摔倒造成小程面部和腿部受傷。
事故發生后,小程父母報警,但雙方就賠償事宜并未協商成功,小程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犬只主人陳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飼養動物致害責任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原則。陳某飼養的犬只在事發時處于放養狀態,雖然并未與小程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但所涉柯基犬跑向小程及其他兩個小朋友時,足以導致三名兒童產生恐懼心理,從而慌不擇路進行躲避。犬只的行為與小程受傷的事實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故陳某對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賠償小程各項損失合計3000余元。
說法:為啥動物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為啥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通俗理解,只要是因為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無論飼養人是否有過錯,均應該承擔責任。除非,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飼養人認為,動物沒有任何危險動作,被侵權人自己膽小被嚇到摔倒,我為什么要承擔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不僅限于如撕咬、抓撓、撲倒等身體上的直接接觸行為,還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躥出等令人恐懼或驚嚇的行為。而動物作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損害后是無法承擔責任的,因此,法律懲罰的責任主體便是它背后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作為動物的飼養人,飼養行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他人權利,也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飼養人應及時按要求進行對寵物進行年檢和疫苗注射,隨手清理寵物糞便。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