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在小區車位的物品被污水淹了,損失物業該不該賠?而物業說業主私自改裝車位、改變車位用途,事實到底如何?今天,來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車位糾紛案,或許也給咱提個醒。
王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一份《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小區地下停車場一車位為自己使用。之后,停車場污水外泄導致王先生存放在車位上的物品受損,受損物品價值5000余元。王先生隨后找到物業公司多次與其協商溝通,但對方拒絕賠償。為挽回自己的損失,王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王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對小區地下污水泵房等公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責任,在2023年10月就接連發生過2次污水外泄,小區多次發生污水外泄是導致自己物品受損的主要原因,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物業公司則稱是王先生違反了轉讓協議的約定,私自改造車位,造成了損失。該車位緊鄰排水間,協議中明確約定,車位僅供業主停放車輛使用,不得進行圍蔽、堆放雜物,改變其用途。王先生私自加裝卷簾門,堆放生活物品,改變車位使用用途,造成的經濟損失并非因物業服務引起,物業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王先生陳述的在2023年10月有過連續兩次污水泵房故障外泄的事實,物業公司予以承認。物業公司對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在內的公用設施、設備負有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的責任。同樣,《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車輛停泊服務協議》中也明確規定該車位僅供車輛停放,不得以圍擋、封閉等任何形式改變車位用途。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交的圖片、微信聊天記錄及雙方庭審陳述,可以證明被告物業公司對案涉小區公用設備維修管理不到位,造成原告王先生物品受損的事實。業主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王先生作為案涉車位的使用者,私自加裝卷簾門,并在車位上存放生活物品,違反了協議及相關規定,自身亦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酌定被告物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原告王先生承擔40%的責任,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3000余元。目前,款項已履行到位,糾紛妥善化解。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