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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租房兩年打了三場官司,房屋租賃那些細節你都搞清楚了嗎?

          2024-10-25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房屋租賃,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租住形式,但是無論是房主還是租客,都要依法嚴格約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防不必要的麻煩出現。今天,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雙方都提了個醒。

          2021年3月,阿輝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租給小嘉,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保證金1000元,并在合同中約定,因租客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由租客負責修繕并賠償。后小嘉續租,于2023年1月搬離房屋。

          退租時,阿輝與小嘉因房屋造成損失賠償事宜報警處理。根據公安部門現場執法視頻顯示,阿輝認為房屋地板劃傷、沙發破損、空調遙控器丟失等損失需要小嘉賠償,并表示將對房屋損失進行確認。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涉案房屋財產損失修復價值為9792元。

          2023年7月,上街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阿輝與小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阿輝請求判令小嘉賠付財產損失5萬元并賠付因房屋無法出租造成的損失7000元。法院依法判令小嘉向阿輝賠償損失4600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雙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后被告小嘉不服,提起再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小嘉的再審申請。

          因上述訴訟中未對案涉房屋中丟失物品損失、房屋保潔費、精神損失費等進行主張,故小輝再次向上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物品損失。阿輝與小嘉在兩次交付房屋時均未留存相關材料,導致案件事實無法還原。關于水費,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費由小嘉負擔。結合案情,法院依法判決小嘉向阿輝支付物品損失200元、水費110元。關于房屋保潔費,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與阿輝的庭審陳述,雙方均未提及保潔費用,故阿輝主張的該費用,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失費,因小嘉的言論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故阿輝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應不予支持。

          提醒:房屋租賃這些細節要看清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方與承租方應恪守誠信原則,在租賃環節中雙方均要做到誠懇待人、信守承諾,對于屋內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及物品損壞賠償標準等事先作出明確約定。出租方按照約定交付房屋后,承租方應按照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對房內物品、設施要盡可能愛護。退房時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再行離開,避免因屋內物品損失引起雙方爭執。

          確認合同主體資格

          出租方資格審查:承租方應當核實出租方的身份信息和房屋產權證明,確保出租方有權出租該房屋。若出租方非房屋所有權人,則需查驗是否具有合法的轉租權或授權委托書。

          承租方身份證明:出租方同樣應核實承租方的身份信息,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明確租賃物基本情況

          房屋信息及描述:合同中應詳細描述租賃房屋的具體位置、面積、戶型、裝修狀況、家具家電配置等,避免模糊表述導致誤解。

          權屬清晰:確認房屋無產權糾紛,避免因房屋權屬問題影響合同執行。

          租賃期限與租金條款

          租賃期限:明確租賃開始和結束的具體日期以及是否可續租及續租條件。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確租金金額、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同時,約定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

          押金與保證金條款

          押金金額:根據房屋價值和當地習慣,合理確定,并在合同中進行明確。

          退還條件:約定押金的退還條件和程序,確保合同結束后能夠順利退還押金。

          維修與保養責任

          房屋維修義務:明確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責任歸屬。通常情況下,房屋主體結構的維修由出租方負責,日常維修和保養可能由承租方承擔。

          妥善保管義務:承租方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轉租與使用權

          明確承租方是否有權轉租房屋以及轉租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約定房屋的適用用途,禁止承租方從事違法或者改變房屋結構、用途。

          其他注意事項

          附件清單:詳細列出房屋內物品清單,并作為合同附件,以便在合同結束時核對物品狀況。

          合同變更與解除:約定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合同執行的靈活性。

          仔細閱讀合同:在簽訂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模糊內容詳加詢問并落實于字面,避免未來產生糾紛。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匡鹿穎 張鳩梅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鄧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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