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路過圍擋施工道路時,因地面泥土濕滑摔倒造成身體多處受傷,誰該承擔責任?今天,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該起案件的審理結果。
今年年初,劉某騎電動車路過某市政供熱管網改造項目施工道路。因地面有施工造成的泥土撒落,導致路面濕滑,劉某不慎摔倒在地,診斷為左肩鎖關節脫位等多處傷情,住院16天,花費醫療費1.8萬余元。劉某將項目業主方、設計方、施工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損失。
禹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建筑公司施工過程中在非機動車道堆放綠色擋板,在機動車道遺撒泥土等妨礙通行的物品,導致劉某在事發路段騎行時不慎摔倒受傷,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劉某察覺案發路段有泥土、濕滑的情況下,應當采取減速或其他安全措施、謹慎通行,對自身損失亦有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綜合案情、各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建筑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原告自擔20%責任。依據事實認定,判決建筑施工公司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說法:因不規范施工造成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辦案法官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案中的施工方作為公共道路管理人,對項目施工圍擋造成影響的人員和車輛具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出現事故后,施工方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看其是否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責任。庭審證據顯示,案發路段北側機動車道有濕黃泥,非機動車道設置有阻隔通行的綠色隔板。因此,施工方應對事故發生承擔相應責任。
在城市建設中,占用公共道路進行施工的情況較為常見。為確保道路安全,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有義務保障通行人員的人身安全,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清理路面雜物等影響行人通行安全的障礙物。因不規范施工造成事故的,將承擔相應責任。另外,行人及車輛在道路上也要注意觀察,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遇到安全隱患要采取避讓措施,做到安全通行。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劉少玄 齊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