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地鐵等交通工具發生意外,能否得到傷害賠償?今天來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在地鐵站里發生的案例,同時也給大家提個醒。
2023年5月,楊某到地鐵站乘坐地鐵,因當日下雨,地面濕滑,楊某在下臺階時摔倒導致其骶尾部挫傷、尾椎脫位。楊某為此個人花費醫療費1300余元。后楊某與地鐵公司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將地鐵公司及地鐵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的四家保險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地鐵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
地鐵公司辯稱,地鐵公司已采取鋪設防滑墊、安放注意濕滑警示牌、在站內播放廣播等措施進行警示,并安排保潔人員巡視清掃,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雨天濕滑的情況負有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對自己摔倒受傷應自行承擔責任。地鐵公司購買有公眾責任險,即便地鐵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也應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保險公司辯稱,地鐵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楊某應自行承擔責任。即便有責任,根據共保協議,各保險公司應按照承保比例承擔。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鑒定機構鑒定,楊某尾椎脫位不構成傷殘,其外傷后的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20日、營養期為30日。
法院審理認為,地鐵公司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在下雨天氣應當預見到站內臺階處留有水漬會造成地面濕滑的危險性,其僅在樓梯平臺處放置了防滑墊和提示牌,沒有及時清潔地面水漬,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亦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根據事發監控錄像顯示:楊某通過事故地點時,手持雨傘,有雨水滴落的可能,且未扶靠扶手、注意路面情況,對其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故確定地鐵公司承擔30%責任,楊某承擔70%責任。楊某損失共計14800余元,地鐵公司承擔30%即4400余元。
因地鐵公司在四家保險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險,該費用由四保險公司按照其承保比例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故判決四保險公司按照其承保比例共賠付楊某4400余元,駁回楊某其他訴訟請求。
提醒: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法定義務
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一團隊員額法官李莉表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地鐵公司作為車站的管理人,對站內設備比普通公眾更為了解,特別是在下雨的情況下,應當預見站內樓梯因留有水漬造成地面濕滑的危險性,應當對在可預見范圍內所能發現的安全隱患盡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防范和控制危害發生。司法審判實踐中會根據地鐵行業的特點和性質、一般人對地鐵的普遍期待等因素判斷地鐵管理者是否盡到了最大的善意、最大的注意義務。
當然,這不能免除乘客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乘客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甚至自陷風險的,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