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怎么辦?我不是被執行人,法院為什么會找我,要求我履行義務?”近日,案外人劉先生一頭霧水。這到底是咋回事?“劇情”會不會反轉?今天,來看中原區人民法院執行的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徐女士與河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科技公司將其代管代租的11輛廂式貨車交還給徐女士,同時支付拖欠的車輛租金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科技公司未履行義務,徐女士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員聯系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均未得到回應。根據財產查控和實地調查結果,執行干警了解到,該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欠佳,案涉車輛出租給案外人劉先生后,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但未歸還。
執行員聯系劉先生,并向他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收到通知后,劉先生主動聯系了法院,但對歸還貨車一事表示很為難。
“租車時我交了6萬元押金,租賃期滿后,科技公司卻以資金困難為由遲遲沒有退還押金,為減少損失,我才繼續占有使用車輛。”劉先生說。
面對猶豫不決的劉先生,執行員告知劉先生協助法院執行是法律賦予的義務,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環節;科技公司未如約退還押金,違反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能簡單地以占用車輛的方式維權。
劉先生表示,愿意積極配合車輛交付,并將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周后,在劉先生的配合下,車輛順利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執行員在督促科技公司積極向徐女士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同時,也提醒科技公司及時退還劉先生的租車押金,減少雙方訴累。科技公司表示盡快籌錢支付租金、退還押金。
提醒:協助執行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協助執行是配合執行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所謂“協助執行”是指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履行相應的協助執行義務以保證執行措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會向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完成協助法院查封、扣押、扣劃、提取、凍結有關款物等行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應按要求協助辦理;如果拒不執行協助執行義務,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將承擔不利后果。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時常需要銀行、證券公司、不動產登記中心、車輛登記管理部門等協助,但有些情況也需要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予以協助,比如交出被執行人存放的錢、物、車輛等;在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時,將相關款項支付至人民法院賬戶,這些都屬于協助執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都要積極配合,及時完成協助;信息有誤或存有疑問時,及時與法院進行溝通確認。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王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