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房子頂樓滲水,是找開發商處理還是找物業維修?如果都不愿承擔責任咋辦?今天來看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相關案例,能否給正在發愁的你一個參考。
2022年2月22日,萬某購買水墨公司開發的一套頂樓復式房屋。萬某在裝修時發現房頂在下雨天滲水。因多次向開發商水墨公司、小區物業公司反映未果,萬某訴至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要求修復房頂為原狀(與本小區的其他同類樓房房頂同樣),更換殘缺的瓦片,為房頂做防水措施。
庭審中,萬某與水墨公司對案涉房屋的交付日期存在爭議,水墨公司主張在 2022年5月26日已通知原告交房,萬某對此不予認可。物業公司提交原告萬某收房交接手續復印件,證明交房日期是2022年10月20日,萬某對此予以認可。另物業公司提交了戶內待維修明細表(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一組,以此證明就萬某反映的問題多次與被告水墨公司溝通,但水墨公司一直未予解決;萬某對該明細表真實性認可,水墨公司對該明細表真實性不予認可。為確認案涉房屋現狀,法院于2024年 5月6日到案涉房屋進行現場勘察,發現房屋室內存在漏水滲水情況,屋頂瓦片有殘缺、損壞情況,萬某為避免漏水問題造成損失擴大,于2024年4月對屋頂用防雨氈進行臨時防水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案涉房屋尚在保修期內,萬某基于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要求水墨公司履行保修義務、處理漏水滲水問題并無不當。另案涉房屋存在屋頂瓦片有殘缺、損壞,防水存在問題進而造成漏水并非物業管理問題造成,故萬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缺乏依據。萬某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且自己已對房屋進行簡單臨時防水處理,水墨公司仍推托不予解決顯然不當。原告要求被告更換殘缺的瓦片、為屋頂做防水措施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說法:開發商對所售房屋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房屋漏水原因很復雜,有房屋質量問題、樓上住戶原因、業主共有部分、設施漏水等,不同的漏水原因決定著不同的賠償責任主體。如果漏水為房主裝修或使用不當導致,則房主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因為物業公司對公共設施日常養護、管理不當導致漏水造成損失,那么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漏水原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在保修期內應承擔維修責任。開發商作為房屋的設計、建設者,對所售房屋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房屋交付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質保書詳細記載了房屋各個部位的保修期限。未超過保修期房頂因質量問題漏水的,業主可以向物業報修,物業公司應將該情況向房屋開發商報告,房屋開發商應進行維修。當開發商按照業主的要求派人修補后,仍未解決漏水問題或維修不到位,反復兩次后,業主可以自行找人進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承擔。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找到當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