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活動深受在校學生喜愛,但競技運動也常伴隨一定的受傷風險,如果學生在課余時間自行組織打籃球而受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今天,來看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
小馬和小劉及其他同學在課余時間,在學校操場一起打籃球。搶球過程中,小劉頭頂撞擊小馬的鼻梁位置,造成小馬鼻子流血,嚴重受傷。小馬起訴至新鄭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劉賠償損失1.6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劉申請追加新鄭市某高級中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小馬亦主張學校應公平分擔其損失。
庭審中,小劉表示,小馬受傷事實發生在校園內,學校應對該起校園傷害更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小馬系自愿參加籃球運動,而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校方表示,兩人作為高二年級學生,具有相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對運動風險都具有一定的認識,雙方在課余時間自愿參加打籃球體育運動,可視為其自愿承擔因參加該運動產生的必然風險。學校設施完好,在小馬受傷后也及時履行了救助義務,作為被告申請追加的第三人,學校配合說明案件事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打籃球系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風險性體育競技活動,潛在傷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理性且客觀的體育活動參與者均應對此有所預料。小馬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選擇。小馬自愿參加該活動,表明其自愿接受了因打籃球活動可能產生的損害,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在此過程中小馬受傷,小劉不存在幅度過大或者故意為之的舉動,故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小劉和小馬是在課余時間,自行參加非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學校在小馬受傷后也及時履行了救助義務。由此,小馬不能舉證證明校方存在過錯,故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小馬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醒:風險性體育競技活動,無過失參與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風險性體育競技活動,參與者無一例外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所有參與者均應對此有所預料。參與人在體育運動過程中發生肢體接觸進而導致一方受傷的,只要參與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參與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文體活動參加者,一定要在活動前充分了解此項活動的形式和特點,結合自身身體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同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活動中自覺遵守相關規則、盡到注意義務,并妥善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效預防或避免危險情況的發生。
記者:魯燕? 通訊員:左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