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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故發生后異地修車,往來費用誰承擔? | 以案說法

          2024-11-2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車輛在異地發生事故后,無責任一方能否將車拉到異地修理,由此產生的往返交通費和誤工費責任一方是否要賠償?今天,來看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告訴你權威答案。

          4月30日,陳某駕駛車輛與王某駕駛車輛在焦作市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將自己的車輛送往鄭州市某品牌汽車4S店進行維修,相應的維修費用已由陳某的保險公司理賠。后因王某在新鄉市上班,故起訴要求陳某賠償其往返鄭州市修車產生的交通費和誤工費。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后,侵權人陳某應當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維修受損車輛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而合理費用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侵權人王某為查明案件事實、減少財產損失而進行施救、檢查、維修等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在焦作市,王某工作地點為新鄉市。在兩地均存在某品牌汽車4S店的情況下,王某自行選擇在鄭州市修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不是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必要支出,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施救和維修最好要就近處理

          交通事故的發生除造成人身損害外,也常會導致維修車輛、拖車等財產損失。對于車輛如何施救和維修,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施救和維修要就近處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那么,異地維修產生的額外費用能否予以賠償?關鍵在于當事人選擇在異地維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車輛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后,首選當地維修,如當地不能維修或維修技術限制可就近選擇異地維修,又如當事人在外地發生事故,為避免后期產生額外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綜合考慮回當事人住所地維修更具合理性的情況下,也可選擇異地維修。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發生地和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鄭州市,在具有同等維修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選擇在異地維修無相應的必要性,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系當事人自行擴大的結果,不是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必要、合理損失,故應由其自行承擔。我國《民法典》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該條可以視為侵權法律關系中對于當事人自行擴大損失負擔的法律依據。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耀軍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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