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運營車輛與私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后,停運損失要不要賠?誰來賠?今天,來看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約車事故賠償糾紛案,判決結果給出了答案。
2023年6月,王女士駕駛的小型轎車與網約車主李先生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雙方車輛均有不同程度損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女士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網約車主李先生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李先生的網約車停運維修共9天,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賠付停運損失及取送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但王女士對此筆費用并不認可且拒絕賠償。2024年8月,李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滎陽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停運損失是指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李先生的小轎車系經批準的合法營運車輛,其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運而產生的損失,屬于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合理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網約車收入情況,法院酌定賠付營運損失共計2700元。對于李先生主張的交通費,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停運損失為什么會得到法律支持?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網約出租車司機屬于新興就業群體,車輛是網約出租車司機賴以生存的工具,屬于營運性質,其停運損失雖是間接損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樣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停運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停運損失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損失,屬于財產侵害的范疇,不計入交強險賠償范圍。關于商業三者險是否賠付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如果保險公司已就停運損失免賠的條款對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此種情況下,停運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負責賠償。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