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與公公婆婆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可公婆未經她的允許在客廳裝了攝像頭,公婆是否侵犯了丁某的隱私權?今天,來看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2019年9月,丁某與丈夫小秦一同搬進公公秦某和婆婆吳某出資購買的鄭州市上街區某處房屋。可今年1月,小秦在工作期間不幸發生意外離世。公婆秦某和吳某與兒媳丁某及孫子共同居住在一起。
今年2月,丁某的親戚因財產問題與秦某產生矛盾并報警。后秦某、吳某在未征得丁某同意的情況下,購買攝像頭并安裝在案涉房屋的客廳及餐廳內。丁某認為公婆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令其感到十分不適。與公婆溝通無果后,丁某將二人告上法庭。
而秦某及吳某則認為安裝的兩個攝像頭是為了時時照看孫子,以緩解喪子之痛,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結合本案,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客廳及餐廳并不屬于私密場所,在客廳及餐廳安裝攝像頭并不構成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根據攝像頭拍攝范圍來看,案涉房屋內安裝的兩個攝像頭并未拍攝到衛生間及丁某居住的臥室等私密場所,未拍攝、記錄丁某在案涉房屋活動時的私密活動。同時,結合秦某、吳某老年喪子,其女兒亦不在身邊照顧的實際情況,兩人所述安裝攝像頭的理由亦有合理之處。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丁某不服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說法:客廳及餐廳屬于公共空間,安裝攝像頭并不侵犯隱私
“隱私權”屬于我國《民法典》人格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包括不得偷窺、偷拍、竊聽他人的隱私,不得侵犯騷擾他人的私人安寧,不得公開他人的隱私空間和活動,不得泄露他人的隱私信息等。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要看侵權行為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是否超越了必要的界限及范圍。否則,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丁某與秦某、吳某作為家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客廳及餐廳屬于公共空間,安裝攝像頭并不構成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并且根據視頻內容顯示,并未拍攝到丁某的私密活動。且原告丁某也無證據證明秦某、吳某將安裝到案涉房屋內的攝像頭拍攝視頻進行轉發、傳播,因此不能證明秦某、吳某侵犯其權利。
此外,案涉房屋登記在秦某名下,丁某與公婆共同在該房屋居住,但雙方曾因財產分配產生矛盾,在糾紛沒有消除前,秦某、吳某安裝攝像頭并限于在房屋客廳及餐廳的行為,動機在于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亦有合理之處,并未超過必要限度。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徐麗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