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撞傷路人,離異父母和實際撫養孩子的爺爺誰該擔責?今天,來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告訴你答案。
2021年6月,未成年人楊某騎一輛無號牌電動車沿路行駛時,因速度過快,把路人張某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某某受傷住院,并產生巨額花費。但因被告楊某尚未成年,故張某某將楊某及其因犯罪正在服刑的父親楊某衛、離婚后未能撫養楊某的母親侯某霞及與楊某共同生活的爺爺楊某現均告上法庭,主張四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的父親楊某衛和母親侯某霞雖已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楊某由楊某衛撫養,但侯某霞對楊某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在楊某衛因刑事犯罪被羈押不能直接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仍應承擔監護責任。
楊某衛雖因刑事犯罪被羈押不能直接履行監護職責,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原告張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楊某現作為楊某的爺爺撫養照顧楊某,與楊某共同生活,視為楊某衛、侯某霞委托楊某現履行對楊某的監護職責。楊某已70 余歲,撫養照顧處于青春期的楊某實屬不易,不宜過分苛責其教育能力。且張某某、侯某霞均未舉證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系楊某現代為履行對楊某的監護職責時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故法院駁回主張被告楊某現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楊某衛、侯某霞賠償張某某各項損失。
說法:離婚了,父母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后,客觀上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是否應當承擔未成年人侵權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離婚后未能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仍應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那么,無法定撫養義務但實際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應當承擔未成年人侵權的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照顧未成年人,可視為未成年人的委托監護人。但監護權并不因委托監護的發生而轉移,只是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方式發生了變更。如果受托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監護過程中有過錯,那么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杜向華 王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