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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典宣傳月 | 情侶分手,戀愛時發的6萬元紅包能否返還?

          2025-05-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情侶間通過紅包轉賬表達心意已成常態,可當感情破裂時,如何界定戀愛期間轉賬行為的法律性質?今天,來看看鄭州自貿區人民法院(經開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這起案件,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張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確認戀愛關系。交往期間,張某多次向李某微信轉賬累計6萬余元,其中多筆轉賬附有“生日快樂”“節日快樂”等祝福語,以及“買衣服吧,快收下”等用途說明。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后,張某以“實現結婚目的進行的財物給付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全部款項;李某則認為相關錢款系戀愛期間自愿贈與。

          鑒于張某向李某轉賬次數較為頻繁,金額從幾百元到萬余元。對于數額具有特殊含義及有附言“節日快樂”“生日快樂”等內容的轉賬,該轉款具有特殊寓意,應當認定為張某為表達愛意或者聯絡感情贈與李某的,主張償還該部分款項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其他數額較大且未注明具體事由的,應視為附有締結婚姻關系條件的贈與,對于該部分款項法院予以支持。

          說法:戀愛期間轉賬性質不同處理有別

          我國民法典規定,“贈予可以附義務。贈予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予的財產”。

          戀愛期間轉賬性質不同處理有別。具有特殊寓意或金額(如520、1314元)的轉賬,多視為贈與,分手后難主張返還;無特殊含義的頻繁轉賬,可能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戀愛關系終止時,條件未成就,受贈方需返還。戀愛中雖難以提前考慮結果,但日常轉賬時順口說明用途、保留聊天記錄,既不影響感情,還能避免日后因錢生嫌隙,讓彼此少些遺憾。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李慕淳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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