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心,買房后就將契稅交給開發商。怎料承諾的“交費”“辦證”一條龍服務遲遲拖延。眼看政府出臺政策規定時限內交款可享受補貼,但開發商“穩如泰山”,最終錯過大額優惠。這筆損失該如何要回?今天,來看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例。
2018年4月18日,王某購買某開發商開發的房產一套。2019年8月31日,開發商收取王某房產契稅款項13619元,并承諾會馬上交費并辦理房產證。然而,這一交,就交出了大麻煩。當年政策要求,如果在10月17日至11月15日內完成契稅繳納的,可以享受繳納商品房契稅稅款總額20%的優惠補貼,算下來能省近3000元。但因開發商遲遲不辦證,導致錯過補貼窗口期。因開發商至今沒有給其辦理房產權屬登記證書,王某將開發商訴至鞏義市人民法院,要求退還契稅、賠償利息,并索賠“錯失優惠”的損失。
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開發商退還王某契稅及利息;對于王某請求的政策優惠損失,可以在辦理相關權屬證書后,再確定實際損失的數額,另行主張。
說法:既要保障購房人的權利,又要避免過度推定損失
作為專業的地產公司,收取稅款后,開發商沒有在優惠政策區間內及時為購房者辦理房產權屬登記證書,給購房者造成了損失,也未及時告知購房者原因并退回收取的稅款,應當賠償購房者損失。此外,購房者的補貼損失確因開發商違約導致,但該損失是否實際發生及具體金額,需待購房者后續辦理權屬證書時,根據當時政策能否補辦或替代優惠措施確定。這種裁判思路,既避免過度推定損失,又保障了購房人的權利。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