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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約好歸孩子的房子被查封,還能“保”住嗎?

          2025-08-0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離婚后同居期間生子,男方以個人名義買的房,雙方分手時約定房子由女方和兒女居住,待孩子成年后過戶給孩子。不料男方再婚后,因欠債房屋被查封,提起執行異議訴訟,法院會怎么判?今天,來看最終結果如何。

          1994年,洪女士與劉先生登記結婚,生育女兒小鳳,2006年雙方離婚,但考慮女兒年紀尚小,雙方離婚后又同居生活。2009年11月,以劉先生名義按揭購買了某小區房屋一套。2011年生育兒子小雨。2016年8月,洪女士與劉先生簽訂協議,約定該房屋使用權、居住權歸洪某及兩子女所有,并簽署《房屋轉讓贈與協議》。

          2017年,劉先生與文某再婚。2018年,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約定案涉房屋由洪女士、小鳳、小雨居住,待貸款還清后,劉先生將房屋所有權變更至小雨名下。

          豈料2023年因劉先生債務問題,債權人黃某申請執行該房產,房屋被查封。洪女士和兒女申請執行異議被駁回,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排除執行。

          庭審中,黃某辯稱,案涉房產是劉先生離婚后的個人財產,與洪女士無關。雖然劉先生與洪女士在2018年有法院調解書確認將該查封房屋贈與給其兒子小雨,但這屬于離婚后的贈與,且至今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因此贈與關系并未成立,小雨對該房屋不享有所有權。案涉房產對于洪女士、小雨、小鳳來說并非唯一住房,法院有權強制滌除其三人居住權。黃某系善意債權人,且劉先生還將案涉房屋產權證書原件押給了黃某保管。因此,小雨、小鳳、洪女士對案涉房產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三人訴訟請求。

          小雨、小鳳、洪某提交洪某與劉某于2006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房屋轉讓贈與協議》等證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執行劉某名下案涉房產。

          說法:有“約” 在先,非逃避債務房產不得執行

          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三團隊員額法官吳俊鳴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

          案中,根據洪女士所提交的其與劉先生于2016年簽訂的《協議》及劉某所出具的《房屋轉讓贈與協議》,顯示洪某與劉某就案涉房屋達成協議,約定案涉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歸洪女士、小雨、小鳳,該房屋贈與小雨。在洪某與劉某撫養費糾紛案件中,法院于2018年作出的民事調解書顯示洪某與劉某就案涉房屋達成協議。故洪女士、小雨、小鳳對案涉房屋享有相應的民事權益。而黃某與劉某、文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發生于2023年6月,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及該房屋查封均發生于法院民事調解書作出之后,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民事調解書出具時劉某存在逃避債務的目的,且黃某對劉某享有的是普通金錢債權,該債權與案涉房屋并無直接關聯。因此,就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訴請不得執行案涉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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